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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中止和终止是什么意思(终止合同和中止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解除类型简述


文 | 傅栋梁 律师


导致合同未能如约履行并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多种,合同当事人主观恶意违约行为只是主要原因之一,其它还包括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民法典对合同解除后的处理规则有明确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对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民法典较原先合同法明确增加了因违约解除合同的,解除权人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内容,以区别于其他原因合同解除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处理规则。本文现主要就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几种类型作以下简要概括分析。


一、约定解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权人:约定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


行使前提:需有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实际发生。需要特殊强调的是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并不必然是当事人一方出现违约的情况,也可能为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期待利益或条件,此种情况类似于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解除和附期限解除。但需要强调的是,合同作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组合体,解除权人单方行使约定合同解除权时务必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来主张权利。


特别说明:虽说解除合同的事由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一方基于约定解除事由单方行使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后,对方一旦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的,还有待法院对其解除事由效力的检验。本文附后的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95号案例即是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约定解除事由效力给予评判干涉。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又可分为:


A.不可抗力解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解除权人:合同当事人。


行使前提: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B.违约解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解除权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法定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原则上应为守约方。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民商会议纪要以及本文后附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95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持此观点。


当然也有例外,也就违约人能否主动行使合同解除的问题。参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的规定:“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行使前提:法定违约情形出现,主要体现为一方不履行主要债务或一方不履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C.不定期合同解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解除权人:合同当事人。


行使前提: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合理期限提前通知。


D.情势变更解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解除权人:合同当事人。


行使前提:合同成立后,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对一方显失公平。


E.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


此为法律兜底情形。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如民法典关于有名合同中的委托合同就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解除权人:法定。


行使前提: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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