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报废车转让交通事故处理(报废车辆买卖发生交通事故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报废车辆严禁买卖。可今天这起案例中,报废车辆不仅“卖”了,还停在路边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这起交通事故该由谁担责?






路边有辆报废车 引发事故遭调查



2018年某日,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马路行驶时,撞上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轿车,造成电动车受损,杨某受伤。后经交警大队调查,停放在路边的红色轿车对该事故负有责任,但事故现场未找到驾驶人,也未找到车辆信息。经交警排查该车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发现该车曾申领过汽车牌照,交警据此找到登记车主沈某。



面对这起交通事故,沈某称车辆已于2015年5月9日转让给徐某,双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沈某把车辆交由徐某进行废品切割,后面出现一切事情与沈某无关。但沈某未向车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也未能提供徐某具备回收报废汽车的相关资格证件。事发时,该车辆未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交警还了解到,该车辆2015年5月8日已在车管所进行了注销,注销原因为灭失。






转让停放均违法 侵权责任应承担



该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涉案车辆已经报废,车主沈某与徐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将报废车辆转让给不具备回收报废汽车资格的徐某,而且该车辆并未上路行驶。那么,杨某的侵权责任该由谁承担?杨某因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将沈某和徐某诉至法院。



报废车辆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且无法购买交强险,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更明确禁止非法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沈某转让给徐某的报废车辆虽然并未上路行使,但因为随意停放致使杨某产生了损害。因徐某无相关资质而导致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沈某、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确认被告沈某、徐某连带承担原告损失40%的民事赔偿责任。又因被告方是机动车,且没有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原告杨某诉讼要求被告沈某、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履行赔偿义务,再按侵权责任赔偿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沈某、徐某连带赔偿原告14.4万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