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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商管理查询系统(国家工商管理信息网查询系统)


假冒名牌、


虚假宣传、


销售不合格药品


……


3月14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


公布年度查处违法经典案例。


合肥新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9年3月,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合肥新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新慧金水岸”项目宣传单及户外广告牌上发布有“安师大附属幼儿园 赢在起点”“社区配备安大附属幼儿园 ”“最优的环境 最低的价格 打造全市最优的性价比”“一级资质物业 最优生活保障”“自建幼儿园、新慧小学、北环小学、双墩中学、合肥一中北城校区”等内容。经调查核实,该社区只配备了一所幼儿园,由安徽大学幼儿教育集团运营,宣传单提及的安师大幼儿园并不存在。


当事人在广告宣传活动中使用“最优”“最低”用语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宣传“安师大幼儿园”的行为构成了《广工商管理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该局依据《广告法》的信息网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6678元。


巢湖市弘峰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19年4月,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某五金部销售的巢湖市弘峰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矿渣硅酸国家盐水泥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不合格矿渣硅酸盐水泥是是当事人2019年2月22日生产,生产数量200吨,销售价300元/吨,上述水泥当事人已全部售出,无库存,货值金额60000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3000元。该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水泥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6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合肥施凯公交天然气有限公司龙岗加气站未经许可充装液化天燃气案


2018年10月,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肥施凯公交天然气有限公司龙岗加气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为公交车辆充装液化天然气气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的规定。2019年1月25日,该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取缔了当事人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业务,并处以罚款10万元。


陈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19年9月,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陈某合肥市位于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韵淮阁一层5号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标称“”品牌的374件上衣、169件裤子、25双鞋子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时,至案发时当事人并未办理《营业执照》。该局依据《商标法》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无照经营行为,并处罚款58325元。


合肥阳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蓉康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0年1月,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合肥阳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蓉康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另查明,当事人负责人孙某在微信上销售原装进口美国产3M N95口罩,该批口罩购入时外包装无中文工商管理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销售时当事人将该款口罩原包装拆除,仅以透明塑料纸包裹。该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商标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合肥市包河区亲亲贝贝母婴用品店销售生产日期不全奶粉国家案


2019年9月,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蓝河牌姆阿普幼儿配方奶粉生产日期不全。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12罐涉案奶粉罐底的生产日期标注“2018/12”字样,且当事人未能说明该奶粉的进货来源,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经营生产日期不容易辨识的幼儿配方奶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生产日期不容易辨识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幼儿配方奶粉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采查询系统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60元、罚款1万元。


安徽行天下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交易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案


2019年3月,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安徽行天下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万达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涉嫌存在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经查明,安徽行天下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为其万达店、翠竹园店等9家药房与“京东到家”平台签订合同,合同期间9家药房在“京东到家”平台销售处方药的货值金额共计151580.01元。对当事人信息网违规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药品阿胶补血口服液案


2018年12月,原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阿胶补血口服液(批号180115)为劣药。当事人共购进该批阿胶补血口服液9160盒,销售8555盒,报损9盒,召回596盒,实际销售所得共计57661.8元。2019年合肥市10月,合肥市市场查询系统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7661.8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虚假宣传案


2020年1月,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朝美牌口罩价格标签上标注商品名称“朝美N95口罩”,而实际查验当事人销售的朝美牌口罩型号规格为随弃式面罩 无呼吸阀 KN90 2002型,执行标准为GB2626-2006 KN90,过滤非油性颗粒物90%以上,属于KN90口罩,而并非是当事人价格签标注所称的N95口罩。


当事人将标有滤料N95级的KN90口罩,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注“朝美N95口罩”对外销售,误导消费者,扰乱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的工作及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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