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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图片版权声明书(怎么查图片是否有版权)



(一)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2018年12月14日之前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检索条件:美术作品、图片


案件数量:39,438件


数据采集时间:2018年12月14日


(二)案件年度案件量走势


截止至2018年12月14日前,全国的美术作品(含图片)的案件总量为39,438篇裁判文书。著作权纠纷数量逐年攀升,著作权侵权行为及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均在不断增加。年度纠纷变化趋势如下图:



备注:2018年酒店度的案件数未完全公开全部裁判文书。


(三)纠纷地域分布情况


截止至2018年12月14日前,审理美术作品(含图片)著作权纠纷数量前五名的裁判地域依次是:广东省图片(13,078件)、北京市(7,096件)、浙江省(4,14有4件)、上海市(2,564件)、江苏省(2,377件)。其中,广东省、北京市、浙是否江省分别占比33%、18%、11%。



(四)案由分布情况


截止至2018年12月14日前,美术作品(含图片)著作权纠纷的前五名的案由分布由多至少分别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44.3%),著作权权属纠纷(25.78%),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12.47查%),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10.62%),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6.83%)。其中,侵权最多的是美术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即,在互联网侵权行为较为普遍。



(五)行业分布情况


截止至2018年12月14日前,美术作品(含图片)著作权纠纷的当前的前五名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33.16%),批发和零售业(17.8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6.6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6.4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5.87%)。



(六)程序分类情况


截止至2018年12月14日前,美术作品(含图片)著作权纠纷的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30,547件(77.46%),二审案件有8,505件(21.57%),再审案件有158件(0.4%),执行案件有84件(0.21%)。


由此可以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28%。



(七)裁判结果情况


  •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23,005件图片,占比为76%;撤回起诉的有3,925件,占比为13%;其他的有1,513件,占比为5%。


撤回起诉的理由往往是调解或和解结案,说明此类著作权案件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比例不高。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7405件,占比为88%;改判的有788件,占比为9%,改判率不高;其他的有194件,占比为2%。



(八)标的额情况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33,938件,占比97.67%,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556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221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22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7件。大部分的标的额都是在50万元以下。



(九)审理期限可视化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11天。



(十)当事人情况


  • 攻方当事人

通过对攻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当前案件中担任权利人(原告)、上诉人等角色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主要的维权主体还是管理协会或图片公司。



守方当事人


通过对守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当前案件中担任侵权人、被上诉人等角色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超越世纪图书商贸有限公司。主要是互联网方面侵权,比如天猫或新浪等互联网平台。



二、美术作品互联网著作权侵权主要要点


1、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任何人创作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根据该规定,作者对其创作的图片,当然享有著作权。因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作品是法律明确赋予作品使用人的一项义务。


2、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下载或使用网络图片构成侵权


他人通过网络使用该图片,即使是通过网站付费的方式购买并使用该图片,也应事先征得该图片著作权人的许可,与其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后,才能使用,且要指明图片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等。



对于互联网上来源不明、无法确定权利归属以及著作权人意愿的作品,图片使用人在未获得图片著作权人的许可的情况下,以下载方式使用互联网上来源不明的作品,其行为已涉及侵权,应对图片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著作权人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类型


根据对上述所有案例的分析,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发现作品被他人在网络擅自使用,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的诉讼请求,集中为以下几个:


1.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侵权图片


对于著作权人而言怎么,停止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将侵权图片予以删除,是其首要诉讼主张,只有如此,才能防止侵权范围再次扩大。


2.赔偿经济损失


权利被损害后,主张损失赔偿几乎是所有著作权人都会提起的诉讼请求,这既是对著作权人权利损害的补偿,也是对侵权人的侵权惩处,让其基于利益考虑,不再作出侵权行为。


3.支付合理支出


对于声明图片侵权的损失,著作权人一般按照图片数量分别主张损失金额,在无法参考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的前提下,一般参照当地经济水平、美术作品的影响及当地法院判决金额来主张经济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属于侵权人赔偿范围,故著作权人也会主张律师费等合理开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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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闭微信公众号,进行封号处理,并禁止再次申请微信公众号或者在其他平台申请断开使用链接等请求。


有些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图片从网络下载后,在微信公众号中用以推广宣传使用,故针对该种情况,有的著作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会请求法院对该微信公众号予以关闭,进行封号处理,有的还会请求禁止侵权人再次申请微信公众号。


5.诉讼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谁起诉,诉讼费由谁先行支付,故著作权人在先行支付诉讼费后,都会请求诉讼费由侵权人承担。


四、著作权人所需要准备的主要证据材料


对于著作权人而言,为证明其主张,一般会提供以下几类证据材料:


(一)权属证据:证明著作权人为图片创作人身份的证据材料


1.一般而言,著作权人会将作品进行登记,获取相关著作权证书,如:《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声明、作品登记证等;


2.著作权人创作图片作品的相关创作材料原始记录,如:图片胶片、涉案作品原始底片数码光盘及网络打印件等;


3.有的著作权人会将自己的版权相关创作材料原始记录进行公证,获取相关公证文书证明,如:《公证书》、《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公证书等;


4.此外,有些权利怎么人不是著作权人,但通过授权或许可的方式拥有图片的著作权后,该权利人会提供相关授权或许可证明材料,如:《出资委托创作合约书》、《著作权转让协议》、声明书等。



(二)侵权证据:侵权人未经同意,擅自使用著作权人图片的证据材料


1.著作权人将侵权网页进行公证后的公证证明,如:《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随附光盘、证据保全公证书及所附光碟、互联网网址公开查询记录、网页酒店证据保是否全公证、网站搜索打印页等;


2.著作权人向侵权人发送的维权证明函件,如:《维权函》、维权函快递底单及官网邮寄回执、来往沟通邮件、侵权人邮箱发送的《维权函》页面截屏等;


3.侵权人的微博、微信公众号侵权截图或相关侵权书籍,如:微博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公开出版发行图书等。


(三)赔偿证据:著作权人主张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1.著作权人聘请律师的证据材料,如:《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转账凭证及律师费发票等;


2.著作权人购买相关侵权产品的费用凭证,如:《图片订购合同》及发票、电子发票和购物小票等;


3.著作权人就侵权行为进行公证的费用凭证,如:公证费发票等。


(四)其他:侵权人或著作权人身份证明的相关证据材料


1.证明原侵权人双方身份信息的证明材料,如:权利人(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侵权人个体工商户声明登记情况、侵权人经营范围信息、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


2.证明原侵权人网络身份证明的材料,如:《网域名称注册证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查询等。



五、侵权人常见的抗辩理由及证据材料


(一)侵权人常见的抗辩理由


一旦被起诉,对于侵权人而言,大多会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主张不侵权,无需支付赔偿款:


1.权利人(原告)对于涉案图片,不享有著作权


侵权人会从权利人(原告)提供的权属证据链条、图片性质、图片内容、发表时间、授权时间、署名情况等方面进行抗辩。


2.侵权人使用涉案图片,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属过失使用


侵权人会从图片来源、函告情况、事前审查、事后删除、网站性质、合作模式、盈利情况、系统情况、付费情况等方面进行抗辩。


3.侵权人对涉案图片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未曾盈利,其查图片使用来源合法


侵权人会从许可情况、善意情况、公共利益、传统形象、图片使用情况、图片辨识情况等方面进行抗辩。


4.侵权版权人的侵权行为损害较小,著作权人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过高


侵权人会从影响力情况、传播情况、牟利情况、经济损失情况、同类图片售价情况、恶意诉讼情况等方面进行抗辩。


5.其他抗辩理由


侵权人会从诉讼时效、经营范围、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抗辩。



(二)被侵权人常见的证据材料


为支付被侵权人的抗辩理由,侵权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一般为以下几类:


1. 合法来源:侵权人明书获取侵权图片的来源


比如:公证证明文件、图片来源材料、授权许可材料、原始记录材料等证据材料。


2. 赔偿证据:侵权人证明其侵权行为营利情况的证明材料


比如:侵权图片营利情况、侵权图片许可使用费等证明材料、侵权人使用侵权图片的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据材料。


六、法院的主要裁判规则


对于此类侵权案件,法院一般按以下规则裁判:


(一)针对权利人(原告)主体适格问题:


1.权利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权利人(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其为适格诉讼主体;


2.侵权人质疑权利人(原告)对涉案图片著作权的合法性,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认定权利人(原告)有权就涉案图片提起诉讼,对侵权人的此项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二)针对图片不一致问题


法院认为,电子图片的一致性比对,不应过多的关注其电子形式,而应从其作为作品的表达形式方面进行考量。权利人(原告)提供的电子档案图片和侵权人使用的涉案图片相较,内容构成一致、拍摄角度一致、人物表情一致,可以得出二者属于同一图片的判断,对侵权人的此项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三)针对图片购自第三方网站,且未曾营利问题


法院认为,侵权人辩称其所使用的涉案图片购自第三方网站,但其并未取得包括权利人(原告)在内的任何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其在无法确定涉案图片作者及未征得许可的情况下,以下载方式使用互联网上来源不明的作品,在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侵权人的性质和其使用涉案图片是否盈利并不影响其责任的承担,故其作为该图片的实际使用者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侵权人法律责任承担及赔偿金额问题


1.侵权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2.对于赔偿金额,各省法院裁判金额不一致。


七、各地法院对于图片著作权互联网侵权损失的裁判金额区间


序号


省市


裁判金额区间


1广东省 1500元-3500元


2北京市 2300元-15000元


3福建省 2000元-6000元明书


4上海市 1500元-5000元


5浙江省 3000元-8000元


6江苏省 800-6500元


7河南省 1100元-1300元


8湖南省 1500元-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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