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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税额可以享受教育费附加减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减免教育费附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增值税税税额计教育费税依据确定办税额法等事项的公告附加》(减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可以021年第教育费28号)第纳税人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免抵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可以算的应政策当缴附加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享受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增值税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一般的金额。


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免抵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政策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减免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享受1一般纳税人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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