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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个人所得税通信补贴(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


您所关于提问题的核心应该是这部分款项是否需要缴关于纳通讯费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个人999〕58号通讯费)第二条规定地方:个人因公务地方税用车和通讯税务局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税务局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通信份浙江省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取得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通信测补贴算,报个人所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地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请根据您当地的省级地个人方税务局制定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的扣除标准,来确定可以从个人工资薪金取得所得中扣除(不计补贴税)的通讯费、油料浙江省费等金额。如果当地尚未制定标准的,则不能扣除,而需全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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