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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外籍员工股权激励(《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旷视、商汤、云从、依图在行业内并称“AI四小龙”,四家都已启动上市计划,但目前都还没有公司成功上市。




旷视在2011年由印奇、唐文斌、杨沐三位创始人共同创办,三位都曾就读于清华大学姚班,在硕士毕业后直接创业。


“股权道”研究旷视的招股书发现,作为一家高科技公司,除了三位创始人以外,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和高管居然是0持股,旷视怎么激励员工呢?后面具体分析。



股权设计是为企业发展服务的,在揭秘旷视的股权设计之前,先来看旷视的业务。


一、旷视的业务


以下资料来源于旷视的招股书,供其他公司参考,但不表示“股权道”认同:


旷视科技是一家聚焦物联网场景的人工智能公司,将算法、 算力和数据的能力融为一体,通过构建完整的 AIoT 产品体系,面向消费物联网、城市物联网、供应链物联网三大核心场景提供经验证的行业解决方案,实现人工智能的商业化落地。




公司核心技术能力主要由 AI 核心能力、自研 AIoT 操作系统和 AI 重新定义的硬件三部分组成。


公司创新性的 AIoT 软硬一体化解决方案,是将 AI、软件和硬件结合的软硬一体化产品体系。它包括以 Brain 为核心的 AI 算法体系,由 AIoT 操作系统和行业应用构成的软件,以及由传感器模组、传感器终端与边缘设备、机器人及自动化装备组成的硬件。


除了自研 AI 重新定义的硬件和应用以外,公司也在通过与第三方厂商合作,培育 AIoT 产品生态,完善自身的 AIoT 产品体系。




2012 年,公司进入消费物联网领域,以 SaaS 产品的形式服务全球开发者及企业用户,为其提供数十种 AI 能力,累计为数亿台智能手机提供设备安全和计算摄影解决方案。




2015 年,公司进入城市物联网领域,推出了人工智能摄像头,公司的城市物联网解决方案正应用于百余座国内城市、十余个国家和地区。




2017 年,公司进入供应链物联网领域,已向鞋服、医药、智能制造、零售电商等多个行业的客户提供了仓库、工场及零售店的智能化升级改造。



旷视科技成为全球少数拥有自主研发深度学习框架的公司之一,并在计算机视觉领域的顶级赛事中累计赢得42 项世界冠军或最高荣誉,已在多个行业取得领先地位。


公司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的高度认可,成功入围工信部“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重点任务”,并获科技部批准建设 “图像感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 。




旷视2020年营业收入14亿元,2020年亏损33亿元,到2021年6月底未弥补亏损共为166亿元。




旷视在港股提交的招股书还说:


旷视力求一次进入一个垂直领域,并在其中取得成功。如果无法在一个垂直领域取得成功,就不可能扩展到十个垂直领域。


所以,目前专注于将已涉足的个人物联网、城市物联网和供应链物联网等垂直领域做好、做深、做透,再向其他方向扩张。


并认为,只有商业应用的成功,才能为技术创新提供充足的后备动力。


坚持为客户提供包括算法、软件和硬件产品在内的全栈式、一体化解决方案,这样才能为终端用户创造真正的价值。


旷视与阿里巴巴、蚂蚁金服、联想等战略投资人以及中国移动和凯德等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




二、融资方面


旷视在2011年10月成立,一个月就获得联想的投资,并在2013年获得创新工场的投资。


2013 年 1 月在开曼群岛设立公司,当时是准备去外面上市的吧?




旷视在2019年4月进行最近一轮融资,估值40.9亿美元(约260亿人民币)。


成立以来共进行了九轮融资,共融资人民币90亿元(13.5亿美元)。


投资人包括阿里、蚂蚁金服、国风投、科威特投资局、中俄投资基金、中国银行、阳光人寿等几十家投资机构,也被签了各种特殊的融资条款。



在A股上市是不允许股东有这些特殊权利的,所以在上市之时要取消这些投资人的特权。


(1)赎回条款


旷视与投资人签的融资合同约定:


要求在2021年1月1日前上市,而且上市前的估值不少于50亿美元,融资金额扣除成本后不少于5亿美元。


如果在2021年1月1日之后上市,上市前估值不少于70亿美元,融资金额扣除成本后不少于7亿美元。


如果做不到,投资人可要求按照本金 20%利息 分红的价格回购股份。




现在已经超时了,所以在申请科创板上市之前投资人签股东协议确认没有违反协议,并承诺在申请上市过程中不行使优先权。


但并不是直接把这些条款作废,因为万一上市不成功,投资人还要保留这些条款。




还记得俏江南吗?当时就是因这样的条款走上不归路的。




而周黑鸭也是因为这样的条款被迫改道香港上市的。




俏江南事件的结果是两败俱伤,可能投资人不希望再发生俏江南的悲剧,所以并没有强硬坚持要求赎回,而是在一个地方上市不成再换一个地方申请。




(2)一票否决权


在股东会层面,阿里、蚂蚁和国风投对多种事项有一票否决权。


在董事会层面,印奇、阿里委派董事、蚂蚁委派董事、国风投委派董事对一些事项有一票否决权,比如:


任免CEO、财务总监、首席技术官、首席科学家、总顾问或业务部门负责人。


员工持股计划、高管的其他激励计划。


申请上市和选择中介机构等事项。


购买或处置大额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阿里和蚂蚁金服委派的董事还对更多事项有一票否决权。




(3)其他特权


比如:清算优先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创始人股权转让限制、优先认购权等。


股东把股权转让给旷视的竞争对手,或者阿里、蚂蚁竞争对手的,有特殊要求,而且印奇、阿里委派的董事、蚂蚁委派的董事有一票否决权。




三、旷视的进市进程


旷视2019年8月在港股申请上市,2019 年 10 月 7 日被美列入实体清单,最终没能成功在港股上市。


后改到科创板,2021年3月12日提交申请,2021 年 9 月 9 日成功过会,2021年9月30日向证监会提交注册,现在还没有结果。




商汤科技2021年8月在港提交申请,计划在2021年12月17日上市。


但不幸的是,商汤科技在2019年被美列入“实体清单”后,在上市之前又被列入“军工复合体企业清单”,禁止美资本投资商汤科技。商汤科技已表示延迟上市。


下一次会研究商汤科技,可关注“股权道”方便下次查看。




云从在2020年12月申请科创板上市,2021年7月已成功过会,并提交证监会申请注册,现在还没有结果。


依图在2020年11月申请科创板上市,但已经在2021年6月撤回。




旷视在申请上市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件。


2021年10月7日,北京海淀区法院披露刑事判决书:


在2021年2月间,旷视的司机胡某以将有关旷视敏感信息的录音出售给竞争对手要挟,向CEO索要300万元。


CEO选择报警,在报案后第二天司机被抓。


2021年7月,司机被判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万元。


二部苹果手机、一个电脑硬盘在清除涉案信息后退还。


我把这事写在文章里,是为了提醒其他创始人尽量避免发生这样的事情。




旷视采用红筹架构、VEI架构、实行AB股、而且还是亏损的公司,和九号机器人一样涉及科创板的4项特殊规则。




四、红筹架构(CDR)


按照国务院国办发〔2018〕21号转发证监会的规定—《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旷视准备在科创板上市的是存托凭证(CDR),不是股票,由建设银行作为名义持有人。


存托凭证是由存托机构以公司境外发行的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如下图如示:



在科创板申请上市的旷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他们适用的是开曼法律。


开曼的公司法和我国公司法规定不同:


(1)按照开曼公司法,公司不用设监事会,我国公司法规定要设监事会。


旷视没有设监事会,解释是已经有独立董事了。




(2)按照开曼公司法,只有很少数事项需要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利润分配、资产处置等都由董事会批准。但我国公司法规定,这些都属于股东大会的权利,不是董事会权利。


旷视结合我国的规定做了调整。




(3)开曼公司法没规定要提取法定公积金,我国公司法规定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旷视没有按照我们公司法的规定修改此项。




(4)按照开曼公司法规定,不禁止公司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但我国《公司法》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旷视没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修改此规则,只是承诺这次上市的股份溢价不用于分红。




这是什么意思?


比如公司亏损2亿元,股票面值是1元1股,上市时按照1股50元发行,共发行1000万股,则融资到的钱=50*1000万=5亿元。


其中的1*1000万=1000万进入注册资本,另外的(50-1)*1000万=4.9亿元进入资本公积。


按照开曼的规则,可以把这4.9亿元用来弥补亏损,这样公司就从亏损2亿元变成盈利2.9亿元了。


但按照我国的规定,不可以用这4.9亿元来弥补亏损,所以公司还是亏损2亿元。


公司还是这公司,但按开曼规则计算结果盈利2.9亿元,按我国规则计算结果亏损2亿元。




对于采用CDR在国内上市的公司,到底能不能按照国内的标准去修改开曼的公司章程?


开曼的法律规定比较灵活,还有句话说的:法无禁止即可为。


应该是可以的,就看想不想做吧。




所以,采用CDR上市的公司,和直接用国内上市的公司,规则是不同的。


采用CDR上市,股民买到的不是股票,也不会成为股东,买到的是存托凭证,由特定的主体作为名义股东。




这些公司非要用开曼公司上市吗?就不能用国内公司上市吗?


其实是可以的,就看想不想而已。


对于不限制外资的行业,不需要搭建VIE架构,外国企业、外资都可以直接在准备上市的国内公司持股,不需要外资退出。


不用CDR上市,可以采用如下图的模式:



五、VIE架构


旷视从事的业务,有一部分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有一部分是不受限制的。


旷视提供的云端 SaaS 类消费物联网解决方案涉及通过计算机视觉开放云端平台 Face 为客户提供线上图像、文字识别及轮廓、肖像分析等基本功能并将算法软件与产品及服务相结合,收取相关服务费和软件费用,经访谈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该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涉及ICP证书,存在外商投资准入限制。




对于限制外资投资的行业,去香港上市涉及外商投资,需要搭建VIE架构。


但香港规定,只有限制外商投资的那部分业务才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VIE架构),不限制外资投资的部分业务不能用VIE架构。


如果有一部分业务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有一部分业务是不限制外商投资的,需要拆开成两部分处理,限制外商投资的部分采用VIE架构,不限制外商投资的部分不能用VIE架构。


旷视之前曾申请香港上市,比如子公司安徽旷视因为不涉及限制外商投资业务,在申请香港上市之前需要先拆除VIE架构。




为什么香港要严格限制采用VIE架构的范围?


因为采用VIE架构就是用空壳公司上市,上市公司体系下就是个空壳公司,并没实体业务,如下图所示:



有价值的公司在右边,外资不能持股,与左边的上市公司体系之间没有股权关系,只能通过合同关联。


如果有人违反合同把关系拆了,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或投资到左边的公司就变成一文不值的废纸,对投资人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当时马云可以不经投资人同意把支付宝拆出来就是这样的。


所以,港交所不允许未必要的公司采用VIE架构,这是为了保证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如果不是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不需要搭建VIE架构。


去境外上市的公司,把右边的体系挪到左边,接到下面就可以,如下图:



那些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是为了去美国或香港上市。


而旷视等公司是在国内上市的,并不是去外面上市,完全可以用境内的公司上市,就算是VIE架构也可以用国内公司上市,如下图:



这样就不用开曼公司CDR上市,而是正常的境内公司股票上市,就不会出现同样是A股上市公司,有的公司适用开曼法律,有的适用国内法律的情况。


对于已经在境外上市之后回国内二次上市的公司,这样操作确实不适用。


但对于第一次在国内上市的公司,完全可以这么操作。


为什么没有这么要求?我也不知道,也许是惯性思维?




六、股权结构和AB股


印奇、唐文斌、杨沐书三人在 2011年 10 月 8 日成立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




6.1 关于注册资本


旷视刚注册时,资本只有3万元。


他们还是挺懂的,并没有一成立就整几千万上亿的注册资本。




6.2 关于股权结构


很多创业者问股权怎么分配?


旷视刚成立时,印奇持股75%,唐文斌持股12.5%,杨沐持股12.5%。就是另两位联合创始人的持股是一样的。


但在上市之前三人的结构变化了,印奇持股8.21%,唐文斌持股5.9%,杨沐2.72%。三人中印奇的比例不到50%,唐文斌的比例35%,杨沐16%,三人出现了梯队之差。




这股权结构中间是怎么发生变化的?不知道。


因为他们用的开曼公司上市,并没有清晰的披露中间的股权结构是怎么变化的。


如果是国内公司上市,股权结构的变化过程是需要全部披露的,从公司成立第一天起的股权资料都要披露。


旷视上市之前的股权结构如下图:



间接股东存在工会持股也被问询,但因为是非主要股东、而且还是间接持股,不影响上市。


比如阳光人寿的间接股东中存在工会持股及职工持股会,但持股比较较低。


SKY Royal Trading Limited 的间接股东广东欧加控股有限公司也存在工会持股,已办理社团法人的登记。




6.3 旷视的AB股


旷视2019年在港股申请上市时,规定AB股在上市之后才生效。但后来并没有成功在港股上市,所以AB股没有生效。


从港股转回科创板,旷视在2020年12月28 日设立AB股,在2021年3月12日申请创板上市。




(1)公司的股份分为 A 股和 B 股两类,A 股有10倍表决权,B股一倍表决权。


三位创始人都是持有10倍投票权的A股,其他人持有一股一票的B股。


三位创始人共持股16.83%,有 70.28%的投票权,是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上交所问:公司设立AB股的时间这么短,请说明这种特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稳定、有效?


他们的律师回复:特别表决权安排影响的是实际控制人的表决权数量,并未改变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体系的运行机制,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的影响有限


采用AB股,有10倍投票权,持股16.83%有 70.28%的投票权,居然说对公司治理影响有限?




(2)为什么去港交所时规定AB股在上市之后才生效?而上科创板却AB股在上市之前生效呢?


因为科创板或创业板都规定:采用AB股需要在上市之前实施,如果上市时没有AB股在上市之后就不能实施了。


关于科创板和创业板的AB股规则,可以看“股权道”之前发过的文章。




(3)为什么国内只能在上市之前设AB股呢?


这个问题我是这么理解的:


采用AB股之后,很可能由小股东控制公司,如果小股东人品有问题,他可能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在A股发生过康美药业财务造假、鄣子岛扇贝旅游等事件,如果这些公司的实控人掌握多倍表决权,小股民不是更被坑惨了?


为了保护小散不这么容易被坑,规定符合特定条件才能采用AB股。


(4)怎么判断有特权的创始人人品没有问题,不会坑小散?


这个问题真的很难判断,怎么办?


想采用AB股的多是新兴的科技企业,他们大多获得过专业机构的融资,在上市之前的股东主要是:创始人 投资人。


投资人是专业的,如果在上市之前投资人同意采用AB股,说明投资人不担心被创始人坑了,对创始人的人品是有信任的。既然专业投资人都不担心被创始人坑了,广大小股民也可以不用这么担心。


但如果上市之前投资人都不同意用AB股,说明专业投资人对创始人不放心。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创始人在上市之后采用AB股有多倍表决权,小股民被坑的概率是不是更高了?


所以国内采用AB股上市的公司都要被问:采用AB股的时间这么短,请说明….等的内容。


我觉得大陆的这项规则更合理,而不是像美、港股允许这些公司在上市之后才设AB股。


实际上,多数去境外上市的公司,都是在上市之后才实行AB股,上市之前可能投资人不同意吧。


那些已经改成AB股之后没上市成功的公司,投资人会不会要求把AB股给取消了?




上市之前投资人不同意用AB股怎么办?


可以看《公司控制权》第2版书,有6种同股不同权模式,共80多个股权案例,有人持股0.02%控制公司,也有人持股90%被法院判决没有控制权。



(5)国内上市设AB股还有一个条件,有多倍表决权的人必须持股10%以上,持股少于10%就要取消AB股。


这一规则的原理是一样的:


如果持股少于10%还有多倍表决权,意味着让很小的小股东控制公司,如果他以公谋私,把其他股东都坑了怎么办?


所以规定有多倍表决权的股东持股不能太低,也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旷视的三位创始人没有一个人持股超过10%的,怎么办?


印奇、唐文斌、杨沐三人在2019 年 5 月 24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以印奇的意见为准。


这样他们三人共持股16.83%,超过了10%。




而且约定一致行动协议期限是三人持股期间长期有效,这种情况还挺少有见,很多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都约定了期限。


因为如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任何一个人的持股都达不到10%,AB股将会被取消。


“股权道”之前研究过采用AB股上市的第一家公司优刻得,他们三位创始人的一致行动协议是有期限的,他们中有一个创始人的持股超过10%。




6.4董事会和高管


公司的董事会共有9人(注:申请港股上市时设11人)。


共包括三位执行董事,创始人印奇、唐文斌、杨沐。


三位非执行董事,蚂蚁金服的朱超,阿里的陈英杰,国新投的张影。


三位独立董事,启明创投的邝子平,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刘俏,证监会出身的蔡曼莉。




高管团队包括:


王海桐任首席财务官,在高盛工作过。


付英波任总裁,在微软工作过。


孙剑任首席科学家,2003—2016在微软工作,2016年 7 月加入旷视科技任首席科学家,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董事。


2017 年 7 月至今担任西安交通大学兼职教授,2019 年 1 月至今任西安交通大学人工智能学院院长,2019 年 6 月至今,担任北京智源研究院智源学者。




曹志敏任资深副总裁,在高盛工作过。


黄婉任资深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旷视的核心技术人员为印奇、唐文斌、杨沐、孙剑、范浩强、周而进、周舒畅、张弛共8人。


下图是高管的薪酬,多数在一两百万之间,不算高。




薪酬不算高,而且除了三位创始人以外其他核心技术人员都是0持股,怎么激励员工?




七、股权激励


旷视采用了特殊的股权激励—经济受益权。




7.1 股权激励的数量


旷视用于股权激励的持股比例,上市前共为11.96%,三位创始人共持股16.83%,相比而已用于员工股权激励的占比还是挺高的?


不知道创始人有没有在持股平台持有经济受益权?经济受益权的持有情况没披露。


都已全部授予,不存在预留权益,但有一部分授予还没未归属的经济受益权。




7.2 股权激励对象


旷视的股权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员工、董事及顾问共707人,包括 4 名外部顾问及 109名离职人员。


因为股权激励的价格是远低于市场价的,交易所问给外部顾问股权激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回复是不存在利益输送,具体情况如下:




张宏江博士曾为公司的技术及战略发展顾问,于2016 年 11 月及 2018 年 11 月签署《顾问协议》及《授予协议》并相应取得股份经济受益权。


张宏江博士是人工智能领域研究专家及科技领域投资人,现任源码资本合伙人,曾担任金山软件 CEO、金山云 CEO 以及猎豹移动、迅雷等多家公司的董事。




薛彪曾为公司海外业务拓展顾问,于 2018 年 9 月签署《顾问协议》、 2018 年 10 月签署《授予协议》并相应取得股份经济受益权。


薛彪目前担任数家以色列创业公司董事,帮助公司在以色列、美国和欧洲等地区搜寻技术团队以及投资机会。




虞晶怡教授曾为公司的技术顾问,于 2019 年 3 月就 2018 年度的顾问服务签署出具《顾问总结》及 2018 年1月签署《授予协议》并相应取得股份经济受益权。


虞晶怡教授现为上海科技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美国特拉华大学计、算机与信息科学系终身教授, 叠境数字科技 (上海) 有限公司创始人。




张丽华为自由职业者,曾为公司医疗行业专家顾问,于2016年11月签署 《顾问协议》及《授予协议》并相应取得股份经济受益权。


2018 年公司决定聚焦三大业务赛道,终止了医疗领域的探索和布局,也因此终止了与张丽华的顾问服务,授予张女士的股份经济受益权除已归属部分外,其余未归属部分已相应取消。



7.3 股权激励的形式


旷视从2014 年 1 月开始实施期权计划


在2018 年 6 月和 2019 年 8月修订,在申请港股上市时将期权计划变更为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


2020 年 12 月,准备回科创板上市,又将受限制股份单位变更为经济受益权


旷视的股权激励为什么一改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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