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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没有采用超率累进税率(我国实行超率累进税率的有( ))

中国台湾地区信托税收制度及实务研究


(3)信托发展特点


(3)营业税


4.案例分析


(1)公益信托的纳税


台湾地区信托所得税制就公益信托予以特别待遇,以促公益事业发展。公益信托并非只是以慈善为目的所开展的信托活动,但凡涉及文化、宗教事项且以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的信托活动均在公益信托之列。符合条件的公益信托需满足如下条件:(1)受托人为信托业法规定的信托业;(2)公益信托除了为设立目的必须支付的费用外,不以任何形式对特定人给予特殊利益;(3)信托应明确信托关系解除、终止或消灭时,信托财产转移至“各级政府”、有类似目的的公益法人或公益信托。


所得税方面,在信托设立时,个人或机构捐赠给公益信托的数额,可从其应税综合所得或营利事业所得中扣除。信托运营期间,满足条件的公益信托,其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免于缴纳所得税,且受托人也无须进行所得税扣缴(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政府举办的奖券中奖奖金除外)。


遗产税方面,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提供财产,捐赠或加入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成立的公益信托,则不计入遗产总额。


营业税方面,受托人因公益信托而标售、义卖、义演的收入,除支付进行标售、义卖及义演的必要费用之外而全部供作该公益事业用途的,免征营业税,同时也不列入受托人的销售额。


房屋税方面,在经主管机关许可设立的公益信托中,受托人因公益信托而取得的房屋,直接供办理公益活动使用的私有房屋,免征房屋税。


(2)自益与他益信托的界定


如何界定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将直接影响信托各方的纳税处理。台湾地区重量级企业海鸿集团董事长郭台铭于2004年7月宣布名下巨额股权以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方式办理信托,将来五年的股权孳息将作为未来优秀员工分红基础。台湾“财政部”当即发布课税规定,应依照实质课税原则,认定郭台铭应缴纳所得税,而非在信托成立当期缴纳赠与税。


具体来说,在信托契约中,委托人将来保留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则属于自益信托,而非他益信托。故郭台铭将名下近百亿的股权从事信托行为,因保留了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应解释为自益信托。在信托成立时不课征赠与税,这期间领取孳息时,必须由委托人缴纳所得税。等到将来委托人将孳息赠与员工时,再对委托人课征赠与税。


(课题牵头单位: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摘自:《2020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本文源自中国信托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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