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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礼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购买送客户的礼品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一年一度的中秋节又到了!不少企业都会购进礼品送给客户,一则是为了交际应酬,二是客情维护。


中秋节,A企业购进了一批礼品(水杯、按摩椅)送客户,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价税合计15000元。那么,增值税如何处理比较稳妥呢?


实务中,对于企业赠送礼品的增值税处理的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和具体实操处理。


有人觉得买东西送人不就是业务招待吗?一般我们发生的宴请、礼品开支都是计入业务招待费处理。


那么既然是招待费,不管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营改增财税2016年36号文都有规定。


36号:



实施细则:



这一部分朋友的理解就是:企业送礼就是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我为什么要视同销售呢?直接计入业务招待费核算,不抵扣进项税就完事了嘛。


财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另一部分朋友觉得:送礼是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企业单位或个人,应做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


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确实存在争议。


这种争议的焦点就是到底送礼是视同销售还是属于交际应酬费按不得抵扣处理?更有甚者还说既要视同销售,同时还不能抵扣。


而对于这种争议,其实有些税局还专门做出过相应的政策口径答疑。


安徽税务的意见就是可以不抵扣进项税,然后也不需要视同销售,天津税务局原则上还是要视同销售,但是也要分情况,从宽掌握,如果企业之前抵扣了进项税,那么视同销售,如果没有,可以考虑按交际应酬处理,不视同销售。


当然实践中其实很少,既要你视同销售,又不得抵扣进项的做法。


其实,这个问题税务局的理解也存在模糊,并无统一口径,那么如何来理解这个政策呢?既然政策上也说得不是很明白,那么就从增值税原理的角度给大家详细分析一下。


对于赠送货物,由于货物本身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实物转移到客户手里),从最终消费上来看,企业并非最终消费者,客户消费了礼品才是最终消费环节,所有赠送环节视同销售是符合增值税原理的。


这样做在税收上的作用,一方面防止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增值税之所以能否避免或减轻重复征税,就在于环环相接的抵扣机制。


如果不视同销售,不计算销项税,则下一环节无法抵扣,链条的中断,会导致重复征税。



很多人没有理解到如果链条中断为什么会重复征税?


例子:


正常情况下,假如甲送了一辆车给B公司,假设车辆价值100,13%增值税率,B公司拿到车后他直接按原价又销售了(假设购买者就是最终消费者了)。那么整个环节,国家只应该收13的增值税。


但是如果甲公司不视同销售,链条中断,企业自己承担了一次增值税,下游受赠者继续流转又承担了一次增值税,就导致了重复纳税。


所以,送东西税法规定让视同销售,可以防止重复纳税,保持增值税链条不断。另一方面,赠送货物视同销售是税收漏洞,防止纳税人避税。


比如赠送,如果先销售货物,再用货币赠送,在销售环节肯定要纳税。如果直接用实物赠送,就可以不缴税,则纳税人就可能改变模式,直接用实物赠送,这就为少缴税提供了一条通道。


甲公司和B公司,甲生产办公电脑,B公司生产投影仪,现在大家都需要对方的产品用于办公,正常是各自销售给对方,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赠送不视同销售,那甲把电脑送给B,B把投影仪送给甲公司,这样就造成了税收的漏洞。


所以,视同销售处理,同时抵扣进项税是比较合乎原理的。



规定说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这里强调的是消费,消费,消费,说三次,也就是消耗,失去,我们这里应该把它和转移结合起来理解。


消费我们理解是这个货物不会再有流转了,企业本身作为最终消费环节,比如宴请购进的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直接消费掉的实物产品(酒等),那么其实一般不会再去划分赠送,就是把企业作为最终消费环节,也不再视同销售。


但是对于单纯的你就是购进礼品赠送,特别是赠送的东西下游还可能继续流转,比如前面说的送车,送机器设备等。


本身实物属性,有继续流转的性质,按照增值税原理,还是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试想,如果你没有这样处理,没提销项,进项也没取得专票(失去抵扣权),那么后期如果被检查要求你视同销售,补提销项的话,是不是就多负担了?


与其这样留下风险,还不如按视同销售处理了。特别是对于一些赠送礼品金额较大的企业来说,这个一定要好好做一下事前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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