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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所得税(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一、我公司是做农产品加工及销售,多数产品当月生产即发出,少部分产品会跨月销售,而且需要加工的成品会经过3个车间流转,请问老师我应该怎么计算产品成本(主要是制造费用部分的分摊)?


答:产品成本的核算方法需要根据产品适用的情景条件进行选择,您公司是生产多种产品,首先将间接费用(包括制造费用等)在各产品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配。然后对于生产、销售没有跨月的产品,可选择品种法核算,月末如果有未完工产品,生产费用要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如果多步骤生产的产品,可采用分步法,即每一生产步骤的生产费用要在其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将各步骤的生产费用进行结转,最终生产费用也要在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之间分配。


相关规定: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第九条 制造企业一般按照产品品种、批次订单或生产步骤等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一)大量大批单步骤生产产品或管理上不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一般按照产品品种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小批单件生产产品的,一般按照每批或每件产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三)多步骤连续加工产品且管理上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一般按照每种(批)产品及各生产步骤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产品规格繁多的,可以将产品结构、耗用原材料和工艺过程基本相同的产品,适当合并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条 农业企业一般按照生物资产的品种、成长期、批别(群别、批次)、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劳务作业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我公司销售的免税农产品采用的运输方式是物流按批次地点收取我们费用,我们再按客户收取客户运费,请问老师,这里的运费收支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答:您公司支付的运输费用可计入销售费用中,在收到客户的运费应并入价外费用,并入产品价格中,适用征、免税规定。如果销售的产品为免税农产品,相对应的运输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可直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账务处理:


支付运费时: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销售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三、企业原来旧房屋拆除推倒重建,旧房屋的账面价值损失,怎么处理,是否可以增加新房屋的账面原值?


答:旧房屋拆除推倒重建,应当对其账面价值予以终止确认了,按照固定资产清理进行处理。如果旧房有处置收入的话,可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没有收入,可将账面价值直接转入损益,即损失。推倒重建的损益并不影响新增房屋的账面价值。


在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上,是将旧房的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由此造成了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四、使用会员卡消费,每消费10元兑换1积分,每积分兑换1元电子优惠券,如何处理?


答:您公司首先应当估计未来会员使用该电子优惠的概率,在客户选择再消费时,或者积分失效时确认为收入。然后将交易价格在这两项商品之间进行分摊:一是客户在该合同下原本购买的商品;二是客户可以免费或者以折扣价格购买额外商品的权利。最后可在期末累计客户兑换积分,对该积分的兑换率进行重新估计,以客户兑换的积分数占预期将兑换的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入,剩余未兑换的积分为作为合同负债。


例如:客户购买商品的单独售价合计为100000元,考虑积分的兑换率,估计积分的单独售价为9500元(1×10000×95%)。按照商品和积分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商品分摊的交易价格=[100000÷(100000 9500)]×100000=91324(元)积分分摊的交易价格=[9500÷(100000 9500)]×100000=8676(元)


因此,应当在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91 324元,同时,确认合同负债8 676 元。


期末,客户共兑换了4500个积分,对该积分的兑换率进行了重新估计,仍然预计客户将会兑换的积分总数为9500个。因此,以客户兑换的积分数占预期将兑换的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入。积分当年应当确认的收入为4110元(4500÷9500×8 676);剩余未兑换的积分为4566元(8 676–4 110),仍然作为合同负债。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七、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四)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会向客户授予选择权,允许客户可以据此免费或者以折扣价格购买额外的商品。企业向客户授予的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形式包括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续约选择权等。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如果客户只有在订立了一项合同的前提下才取得了额外购买选择权,并且客户行使该选择权 购买额外商品时,能够享受到超过该地区或该市场中其他同类客户所能够享有的折扣,则通常认为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在该合同下支付的价款实际上购买了两项单独的商品:一是客户在该合同下原本购买的商品;二是客户可以免费或者以折扣价格购买额外商品的权利。企业应当将交易价格在这两项商品之间进行分摊,其中,分摊至后者的交易价格与未来的商品相关,因此,企业应当在客户未来行使该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或者在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为收入。在考虑授予客户的该项权利是否重大时,应根据其金额和性质综合判断。


五、请问税法和会计上的关联方有区别吗?该如何处理?


答:您好,税法上的关联方的认定范围要大于会计上的关联方,且更加细致,有利于税收的监管。在会计上的关联方更注重投资、股权等的角度,税法更侧重于生产经营、影响的程度等。两者都要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还要提供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如果企业存在税法上的关联方关系,且与关联方之间有业务往来,应当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六、我们是母公司,把员工派到子公司借调工作,如何支付工资风险最小呢?


答:个人建议可由母公司缴纳社保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负责借调子公司人员的工资发放和代扣代缴个税;然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签订人力资源服务合同,此时子公司就其承担的人员全部费用再以人力资源服务的形式支付给母公司,同时由母公司按照现代服务业——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母公司一方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子公司一方在取得发票时可抵扣进项税,并可凭发票作为人力资源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方式不影响原有的社保和个税的扣缴,且不增加整体税负,在合并报表角度看也没有影响。


相关规定: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六)现代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七、公司全体职工户外拓展费用可以记入职工教育经费吗?


答:您好,户外拓展费是一项旨在协助企业提升员工核心价值的训练过程,属于文体活动的范畴,不能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可凭合法单据通过工会经费列支。


相关规定: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三、(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八、我们单位是事业单位,但是没有进行非营利组织的资格认定。现在能够从境外获得一笔捐赠,想请教一下,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优惠吗?


答:您单位属于事业单位,如果取得的捐赠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范围,不论是境内还是境外的捐赠都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


第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人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人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法规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人项目,具体是:


(一)财政拨款;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人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人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法规收取的会费;


(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九、请问商品售后服务期间赠送的配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在保修期间内免费提供的配件,其价款已经包含在了取得的销售收入之内,这一事实与无偿赠送有根本的区别,因此保修期内免费提供的配件不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相关规定:


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的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外,由于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发表日期:2010-03-15)


十、我公司由于管理的问题造成了几年的库存材料少领用,少结转成本,如何处理?


答:您好,这属于会计差错更正,应当对以前年度少领用的库存、少结转的成本进行追溯调整。同时还可以追补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但是最长不得超过5年。具体如下:


调增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原材料


调减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最终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无余额。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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