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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员工的离职补偿金要交个税吗(员工离职的经济补偿金要不要交个税)

在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不仅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常常发生争议,在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之后,也会发生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返还该部分税款的情况。那么,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案情概要】


胡实自2007年8月3日至2017年2月28日就职于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2017年2月28日,该公司依法终止了与其的劳动关系,一次性给付经济补偿金88 780.64元。2017年4月18日,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望公司)为胡实向科技园税务所申报个人所得税25 839.36元。


胡实不服该征税行为,向丰台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丰台地税局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丰地税复字〔201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征税行为。


胡实不服上述行政行为,诉至一审法院称88780.64元是一次性补偿收入,对此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撤销被诉征税行为,撤销被诉复议决定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及财税〔2001〕157号《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57号文),上述补偿金不属于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卓望公司代扣代缴税款25 839.36 元,并无不当。被诉征税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胡实的诉讼请求。


胡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胡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


胡实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案例评析】


无论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均未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劳动者因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版)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个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版)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胡实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其与卓望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取得收入所得,将其确定为工资、薪金项目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版)第四条做了明确的规定,胡实所取得经济补偿金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减免税收入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2001]157号文中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胡实取得经济补偿金为因终止劳动合同所取得经济补偿金收入,不符合前述文件中规定的免征税收入范围。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劳动合同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虽然两者都是使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消灭,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条件出现,或者是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消灭,是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履行完毕后的自然的结果;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提前中断劳动合同履行或者其中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单方面中断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在履行中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而中断劳动关系的情形。


即便是根据[2001]157号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也只是享受税收优惠,并不是完全免税。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2001]157号文被废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进行了修改,但是仍然只是实现税收优惠,而不是免税。


陈松祥律师,湖南天地人律所合伙人、税务师,为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综合性、一体化、专业高效的法律、税务规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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