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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文2020第127号(闽政文2021387号文件)

闽政文〔2022〕179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南安市2020年度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南政文〔2021〕19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安市境内农用地30.2357公顷(其中耕地7.9741公顷)、未利用地11.13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南安市石井镇三乡村水浇地0.5896公顷、林地2.2708公顷、其他农用地2.244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727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8014公顷、未利用土地0.4640公顷,苏内村水田1.3298公顷、园地0.4759公顷、林地2.3474公顷、其他农用地0.675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2052公顷、其他土地0.1265公顷、未利用土地7.7821公顷,下房村林地0.774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6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9.9329公顷,院前村水田0.7167公顷、水浇地2.0397公顷、园地0.3819公顷、林地0.0906公顷、其他农用地0.874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630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606公顷、其他土地0.0022公顷、未利用土地1.0380公顷,水头镇仁福村水田3.2396公顷、旱地0.0587公顷、园地2.5733公顷、林地8.5971公顷、其他农用地0.939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1279公顷、其他土地0.0250公顷、未利用土地1.699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3.858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南安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南安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南安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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