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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移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搬迁)

发布时间:2021-08-16 15:20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1〕38号


江苏***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M******12)


我局(所)于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8月10日对你(单位)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实际经营人滕申远2020年6月29日出具情况说明后再无法联系。经实地检查,注册地址未见厂房生产车间机器设备。经调取你单位资金账户及会计账簿,你单位取得江苏申远电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8061153-8061176,8072206-8072211;发票代码3200171130,发票号码12759921-12755925),货物名称“金属导线”,金额11072649.58元、税额1882350.42元,价税合计12955000元。已支付货款7715014.40元,其中4000000元存在资金回流,尚有5239985.60元的资金挂应付账款未支付,江苏***电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已注销。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你单位取得销货单位为江苏***电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货物名称“金属导线”,金额11072649.58元、税额1882350.42元,价税合计1295500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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