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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迁怎么补偿(企业被修路动迁怎么补偿)


关于承租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企业遇到拆迁时能不能获得补偿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没有将承租人作为补偿主体,但承租人是否可以获得征地补偿,主要取决于征收补偿协议和租赁合同的约定。


在当事人对该问题未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租赁合同剩余的期限、征收补偿范围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认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归出租人,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应当归承租人及实际的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租赁合同剩余的期限以及出租人接受补偿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认定。


根据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拆迁解除,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存在争议,合同对此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承租人或者是次承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且在此实际的经营,其要求出租人给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一般应予以支持。出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也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其与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之间合理的分配。


二、对于存在房屋性质以租赁为主要用途、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较短等情况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但出租人分得的数额不宜超过50%。


三、有证据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或者是补偿协议尚未签订,出资人亦未取得该补偿费用,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承租人可待出租人取得补偿后再进行主张权利或者通过其他行政途径解决。


四、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租赁合同已经期满终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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