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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6条)




税费承担,到底能不能约定?有效吗?



导读:合同中对税款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 因为税费承担的约定,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该约定并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约定税款具体由谁来负担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只在合同各方之间有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不会对纳税义务或征税产生任何影响。


税费方面的约定,到底可不可以?


估计所有的企业家都为这个问题发愁过,笔者在执业过程中也经常遇到这方面的咨询,还多次为客户修改过相应的合同条款。因此,为了让大家对这个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本文就从法律上为大家统一解答一下。




先上答案:税费承担可以约定,但纳税义务不能转移,也就是不影响税务机关认定的缴税主体和纳税责任。


接下来解释一下。




如果条件允许,我们都希望在合同中将所有和税费相关的义务都转移给对方,但担心的就是,合同中的这种约定会不会无效?


无效是对合同最严厉的打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作此认定,例如:《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由谁承担税费,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呢?


这里要区分两个概念,即承担的到底是“税费”,还是“纳税义务”?


有区别吗?纳税义务,不就是承担税费吗?


有区别。


准确地说,纳税义务,是向税务机关承担的,除了要向税务机关支付税费外,还包括办理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等。


每一项纳税义务,比如由谁承担、怎么计算,都是法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也规定得很明白了: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所以,纳税义务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么,为什么法律不允许纳税义务进行约定呢?


因为如果可以约定,将给征税造成严重的阻碍,损害国家利益。举几个例子就明白了:


A公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买卖合同约定由B承担纳税义务,当税务机关向A公司征收增值税时(根据规定,增值税由销售方(A公司)承担),A公司拿出合同说,你看,不是我不交,是我们已经约定由买方(B公司)交了,于是税务机关得再跑去找B公司,税务机关不得累死?
更何况,如果B公司又将货物卖给了C公司,并约定“B公司因向A公司买东西所承担的增值税,由C公司承担”,那税务机关还得去找C公司?这还有尽头吗?
还没完,如果B公司(或C公司)说,我没向A公司(或B公司)买过东西啊,那份买卖合同是假的,你让税务机关怎么办?还得去核实交易的真实性?
更重要的是,约定纳税义务的承担主体,极有可能导致税费的流失,还是上面A公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的例子,如果约定由B公司承担而B公司因资金困难无力缴税,怎么办?


因此,纳税义务不能约定的,约定亦无效。


那约什么,是有效的呢?




对,就是税费承担的约定。


因为税费承担的约定,只在合同各方之间有效,而不会对纳税义务或征税产生任何影响。换句话说,税务机关该找谁征税还是找谁,至于征得的税款,到底是谁最终承担,在所不问。


还是上面A公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的例子,无论合同怎么约定,税务机关都只需向A公司征收增值税即可,至于如果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担,那么A公司再向B公司主张即可,这是A和B之间的关系,不会对征税产生影响,也不会损害国家利益。


因此,约定税费的承担主体,是有效的。




总结一下,关于税费承担方式的约定,在合同各方之间有效,但关于纳税义务的约定,比如由谁申报、谁办理、谁向税务机关缴税,都不得约定,约定亦无效。




后记:


再说两点:


2、如前所述,纳税义务无法转移,但纳税的具体事项可以代理,因此,合同中可以约定由对方代办申报缴纳税款事宜。当然,如果对方违约(未及时申报或未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处罚的仍然是纳税义务人,而非合同约定的代办人,原因相信大家都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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