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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包河支行原先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执行案号:(2021)皖0191执85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朱守华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翠微路168号售房空挂户


身份证号:3411251978****5795


立案时间:2021-01-11


执行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原告唐伍玖与被告朱守华确认,被告朱守华欠原告唐伍玖借款本金216500元及利息64000元,合计280500元,该款项被告朱守华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唐伍玖12000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12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08000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12000元,于2021年6月30前支付12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2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款项112500元(款项汇入,开户名:唐伍玖;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包河万达支行;账号:6228450668035360676);二、如被告朱守华未按本协议第一项约定的任何一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唐伍玖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被告朱守华自愿承担原告唐伍玖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该款项被告朱守华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唐伍玖;四、原告唐伍玖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3六、案件受理费5262元,减半收取为2631元,由被告朱守华自愿负担,该款项于2020年7月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唐伍玖。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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