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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2009年31号文(济南市2011年15号文内容)


有人认为,此案在警方的调查中,包括在受害者的表述中,有一些证据其实是被“淹没”的,比如受害人的内裤,包括我们没办法看到的一些证据是缺失的,所以带来了犯罪性质认定上的一些区别。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沈亮表示,一些细节其实很重要。嫌疑人张某在受害人房间待了一个多小时,离开时带走了很重要的东西,就是受害人的内裤,带走的内裤对于警方认定有没有所谓性侵害、有没有发生性关系都带来困难。此刻作为受害人来说已经清醒了,而且是白天、在宾馆住宿酒店里,这些“证据”都是应当适当加以保护控制的,最终才能对整个案件的侦查带来相当大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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