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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付个税速算扣除数(个税速算扣除数什么意思)

问:企业代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是否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通过对比上面的两个文件分析可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文件比国税函〔2005〕715号文件规定放宽,即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实际上是雇员又增加了一部分工资薪金收入,因此,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工资薪金范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只要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符合上面的规定,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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