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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的经济类型是什么(机关属于什么经济类型)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社;新型集体经济;乡村振兴战略;新发展格局


一、理论基础: 马克思和恩格斯农业合作社理论的基本内容


当前,我国农业仍处在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转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型时期,小农业急需向大市场对接。成熟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持续冲击传统农业的产业结构和小农生产的组织形式,催生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与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处时代中农业生产面临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其农业合作社理论是中国特色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重要理论基础。农业合作社是当时资本主义农业生产中出现的一种重要趋势,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其对于改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是吸引农民作为工人的同盟军、支持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有效方式。恩格斯指出,“农民到处都是人口、生产和政治力量的非常重要的因素”,无产阶级政党为了夺取政权,“应当首先从城市走向农村,应当成为农村中的一股力量。”[4]


(一)农业合作社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生产组织


从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看,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不断冲突,合作社的出现成为缓解资本与劳动之间对立关系的一种可能。在城市中,工厂工人成立合作工厂,“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中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这种合作工厂“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5]而在农村中,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下的小农经济与生产社会化也不断发生冲突。马克思指出,“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累、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累进的应用”,[6]“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及它所要求的小地块耕作的方式,不仅不能采用现代农业的各种改良措施,反而把耕作者本人变成顽固反对社会进步,尤其是反对土地国有化的人。”[7]马克思详细分析了小农生产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弊端,认为“小土地所有制的前提是:人口的最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占统治地位的,不是社会劳动,而是孤立劳动;在这种情况下,财富和再生产的发展,无论是再生产的物质条件还是精神条件的发展,都是不可能的,因而,也不可能具有合理耕作的条件”,而农业资本家为了获得财富,就要迫使土地不断集中,“大土地所有制使农业人口减少到一个不断下降的最低限量,而同他们相对立,又造成一个不断增长的拥挤在大城市中的工业人口。”[8]因此,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缓解以上困境的有效形式。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竞争和海外廉价的粮食生产,无论大农和中农都同样不可避免地要走向灭亡,这是日益增加的债务和他们的经济到处显著衰落所证明了的。对于这种衰落我们根本没有办法阻止,这里我们也只能建议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9]此外,合作社的发展还为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提供了重要条件和可能性。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如果合作制生产不是作为一句空话或一种骗局,如果它要排除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下不可避免的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的痉挛现象,那末,请问诸位先生,这不就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吗?”[10]恩格斯也赞同马克思的观点,他在1886年给奥倍倍尔的信中说,“正象巴黎公社要求工人按合作方式经营被工厂主关闭的工厂那样,应该将土地交给合作社,否则土地会按照资本主义方式属于去经营。这是一个巨大的差别。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11]


(二)所有制性质决定了农业合作社的性质


虽然合作社中蕴含着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可能性,但在资本主义所有制条件下,合作社的发展依然受到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限制,这种可能性能否成为现实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一方面,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进行生产,无法完全摆脱资本主义的弊端。马克思在1864年的《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指出,“不管合作劳动在原则上多么优越,在实际上多么有利,只要它仍然限于个别工人的偶然努力的狭隘范围,就始终既不能阻止垄断势力按照几何级数增长,也不能解放群众,甚至不能显著地减轻他们的贫困的重担。”[12]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合作组织“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13]即使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将土地收归国有,依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马克思认为,“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政权下,实行土地国有化,并把土地分成小块租给个人或工人合作社,这只会造成他们之间的残酷竞争,促使‘地租’逐渐上涨,反而为土地占有者提供了新的便利条件,靠生产者来养活自己。”[14]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制度的对抗性因素不断给合作社的发展带来阻力,“土地巨头和资本巨头总是要利用他们的政治特权来维护和永久保持他们的经济垄断的。他们不仅不会促进劳动解放,而且恰恰相反,会继续在它的道路上设置种种障碍。”[15]这使得合作社的发展只能囿于资产阶级利益所允许的范围内,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无法彻底解决与社会化生产冲突的问题,无论是工人还是农民都不能得到真正的解放。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只有进行社会制度革命,改变资本主义财产私有制,将土地收归国有才能解决这些问题。马克思指出,“为了把社会生产变为一种广泛的、和谐的自由合作劳动的制度,必须进行全面的社会变革,社会制度基础的变革,而这种变革只有把社会的有组织的力量即国家政权从资本家和大地主手中转移到生产者本人的手中才能实现。”[16]他在《论土地国有化》中进一步分析道,“土地国有化将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并最终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只有到那时,阶级差别和各种特权才会随着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一同消失。靠他人的劳动而生活将成为往事。……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进行社会劳动。”[17]至于土地收归国有的方式,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赎买进行,并引用马克思的话,“假如我们能用赎买摆脱这整个匪帮,那对于我们是最便宜不过的事情了。”[18]恩格斯进一步提出,在土地收归国有后,要将土地“转交给现在就已耕种着这些土地并将组织成合作社的农业工人使用”[19],“农业工人,也只有首先把他们的主要劳动对象即土地本身从大农和更大的封建主的私人占有中夺取过来,转变为社会财产并由农业工人的合作社共同耕种,才能摆脱可怕的贫困。”[20]


(三)支持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原则和路径


在具体的革命历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深入指导了农业合作社运动的发展,对关于农业合作社的错误认识进行了批判和澄清。特别是在19世纪末,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政党如何支持农业合作社提出了具体的原则和策略。


第一,发展农业合作社要争取农民理解,坚持自愿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政党可以鼓励农民成立合作社,从而使“农民看到机关他们现在的生产方式必然要灭亡并且从中得出必要的结论,他们就要到我们这里来,而我们的职责就是要尽力使他们也易于过渡到新的生产方式”。[21]恩格斯建议奥倍倍尔在德国议会中提出法案,“要求把大片整块国有土地租给农业工人合作社共同耕种”,虽然这一法案肯定会被否决,但“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争取农业工人站在我们这一边;这是一个极好的方法,可以向他们表明,以后他们将在目前属于地主老爷的大地产上实行集体经营”。[22]当社会主义政党掌握国家权力之后,也要尊重农民意愿,“我们根本不能设想用强制的办法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用强制的办法,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23]


第二,改造资本主义制度的小农生产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强调要将土地收归国有并建立农业合作社,但他们都认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情况逐步推进。针对丹麦土地主要是农民私有土地的情况,恩格斯建议,“建立由租佃者和农业工人组成的农业合作社,共同耕种目前由他们各自耕种的土地。这样,中小型农场就将为拥有五百英亩甚至更多的土地的农场所代替,从而就能够采用农业机具,利用蒸汽力和在小规模经营农业时无法利用的其他现代化的改良措施,所需的资产可以用每个合作社的土地作为抵押向国家借贷”,这是暂时的过渡性举措,“同时始终坚持宣传土地国有化是运动的最终目的。”[24]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针对德国和法国农民类型较多的情况,进一步将这两个国家的农民细分为农业工人、小农、中农、大土地占有者等类型,并分别分析把他们争取到农业合作社中的方针和策略。在社会主义政党掌握政权后,恩格斯也主张循序渐进原则。他在什么致奥倍倍尔的信中提出,“我们一旦掌握政权,我们自己就一定要付诸实施: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这样,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25]


第三,发展农业合作社需要国家支持。虽然马克思认为工人合作社由工人自己独立创设才具有可贵之处,[26]但是与工人合作社不同,恩格斯认为,小农由于“根深蒂固的私有观念”[27],以及“小农的整个经济地位、由他的教育和隔绝的生活方式所产生并且为资产阶级报刊和大土地占有者所支持的偏见之下”[28],阻碍他们自动地参加农业合作社,因此,社会主义政党要合理地向小农宣传合作社的好处(但不能做出保护小块土地私有制的不合理承诺)。在社会主义政党取得政权后,国家要进一步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更多便利条件,包括“由国家银行接受它们的一切抵押债务并将利率大大减低;从社会资金中抽拨贷款来建立大规模生产(贷款不一定或者不只是限于金钱,而且可以是必需的产品:机器、人工肥料等等)及其他各种便利”。[29]同时,通过率先建立起来的农业合作的社的示范作用,“使最后一些可能仍在反抗着的小块土地农民看到合作的大规模农场的优越性,而且也许会使某些大农看到这些优越性”[30],从而不断推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中国特色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理论新特征


如何认识我国农村的新型集体经济实践,是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中国特色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集体经济的新发展,是顺应新时代农业发展要求的新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当前,不论是理论界还是政府部门,还有一些人对于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认识村委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实践,将新时代集体经济实践等同于传统的“归大堆”模式,这实际上是对集体经济概念的误读。我们认为,理解新型集体经济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实践,要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基本理论出发,紧扣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认识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新特征。


(一)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再合作”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因此需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行使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委托代理人,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就是集体经济。[31]需要探讨是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关系,有学者认为两者是包含关系,集体经济是合作经济,是组成集体的诸成员间进行合作的经济,但合作经济未必都是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有多种形式,它是集体经济这个概念所不能包容的。[32]从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梳理中可以看出,这种观点具有说服力。马克思和恩格斯分析的合作经济发展路径是从劳动合作逐步过渡到财产合作,再发展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的劳动合作。因此,在土地集体所有制条件下进行农业生产是农业合作社发展的较高级形态,集体经济应是合作经济的一种特殊类型。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同时,逐步改变了之前的农业集体生产方式,推动包产到户、包干类型到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方式。1993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将“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写入宪法,同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农业法第五条也写道“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法律层面得以确立,成为我国农村农业发展的制度基石。其中“统”的方面,中央一直有着明确清晰的认识。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包括“双类型包”责任制在内的各种责任制,“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基础上的,农户和集体保持承包关系,由集体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大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有一定的公共提留,统一安排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生活,有的还在统一规划下进行农业基本建设。”[33]1987年,中央政治局向全党发布的《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属于入》文件中明确规定,“乡、村合作组织主要是围绕公有土地形成的,与专业合作社不同,具有社区性、综合性的特点。……在村一级,有的单设合作机构,有的则由村民委员会将村合作和村自治结合为一体。不管名称如何,均应承担生产服务职能、管理协调职能和资产积累职能,尤其要积极为家庭经营提供急需的生产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要组织资源开发,兴办集体企业,以增强为农户服务和发展基础设施的经济实力。”[34]这一系列文件不仅阐释了“统”的必要性和主要功能,实际上还指出了“双层经营体制”的合作经济底色。合作经济的作用范围由人民公社时期的覆盖农村生产生活的所有环节,转变为对生产生活进行服务的一些环节,比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生活设施建设等领域。从财产合作角度看,改革开放之前是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生产资料在内的全面合作,而改革开放后财产合作仅局限于土地所有权范围,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从劳动合作的角度看,改革开放前的劳动合作是长期制度化的合作,而改革开放后变为偶然的劳动经济类合作,比如村民共同修建村道路、水利设施等活动,日常农业生产劳动则分家分户进行。正如1983年一号文件中指出的,“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只不过是合作经济中一个经营层次,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它和过去小私有的个体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应混同。”[35]


由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既有集体经济成分,又有合作经济成分,并统一于合作经济当中,因此,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下发展起来的新型集体经济实际上是在合作经济基础上的“再合作”。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条件下,广大农民群众通过多种方式重新进行财产合作和劳动合作,以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好了不合算的事情。从财产合作看,许多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将农民“分”到的土地承包权,通过“返租倒包”等形式重新收回集体经营,采用现代化的耕作方式发展规模农业。也有村庄通过村民直接资金入股的方式,扩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本规模,发展相关产业项目。财产合作在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的条件下,已经发展出类型多样的合作方式。从劳动合作看,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进行劳动的方式更加灵活,既可以在集体农业项目中进行农业生产活动,也可以在集体工业企业中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或是在集体服务业企业中进行服务活动;收入形式既有工资,也有收益分红,还包括村集体组织给村民的各种福利。有学者对此提出,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中国农民创造了世界上最丰富多彩的合作社形式。[36]


需要指出的是,许多合作社的参与范围已经超出单个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者可能既有其他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也有本村集体之外的农民和工人,或是类似公司和企业的其他经济主体。对于这类参与者更为多样的合作经济,我们认为,其经营活动只要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就可以认为其属于新型集体经济范畴。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进行合作生产,能够保证集体利益得到实现,使合作社的参与者广泛受益,体现出集体经济的本质。


(二)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符合新时期生产社会化和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合作社发展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结果。我国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虽然与马克思和恩格斯分析的时代背景和制度条件差别很大,但都遵循同样的生产力发展规律。在人民公社时期,农业生产的组织方式和分配方式明显超越了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导致了农业生产效率损失。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一些地区的农民开始将土地承包到户,探索适应当时生产力水平的农业生产方式,拉开了自下而上的农村改革序幕。这一过程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自我适应和调整过程,是对社会主义制度认识不断深化的体现。因此,随着生产力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农业生产方式,符合社会主义波浪式前进、螺旋式发展的一般规律,既不能认为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倒退,也不能认为会一成不变。邓小平同志曾预见到,“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个人,只要涉及商品生产,都受到市场经济规律的支配。以小农户为单位参与市场经济,有着先天的劣势,缺少进行市场博弈和市场竞争的力量,难以在市场中获得与其他市场主体对等的地位。小规模农户所拥有的生产要素较少,也阻碍着农村高质量生产体系和市场体系的发展。[42]通过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既能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又能形成规范的市场主体,充分保护普通农民在参与市场经济时的利益。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有能力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和充分的信息分析,进行正确的生产决策,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更强的议价权,可以避免大企业通过局部买方市场的优势恶意打压农产品价格的情况发生,在市场博弈中充分维护自身利益。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还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可有效整合生产资源,通过规范的领导、管理、监督等方法,更加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将单个农户需要通过市场交易来完成的行为在组织内部解决,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流程、提高市场竞争力。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在市场中具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由于其具有更大的资本规模、更丰富的经营手段、更大的市场影响力,相比于单个农户来村委说,在应对市场波动时能够游刃有余。同时,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还能更好地进行市场运作,特别是在当前关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的情况下,新型集体经济可以更为灵活地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经营效率,例如多渠道融资、抵押贷款、聘用专业管理和技术人才等市场化经营操作。[43]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37]


改革开放后我国生产力水平大幅提升,农业生产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农业生产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城镇化率由1978年的17.9%提升到2019年的60.6%①,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许多地方甚至出现严重的耕地撂荒现象。与此同时,我国农业土地细碎化程度严重。2006年全国第二次农业普查发现,我国农地经营面积不足1公顷的农户数量比重高达92%,全国农地总面积的84.8%由这些小农户分散经营。[38]据原农业部2013年的数据,我国承包耕地的农民平均拥有耕地0.65公顷,低于世界银行规定的“小土地所有者”拥有2公顷土地的标准。[39]这种细碎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导致农业生产效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排斥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进一步挤出农村劳动力人口,从事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也就无法进行农业资金的积累,阻碍农业生产规模扩大。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能够有效解决农业生产面临的人口和土地等问题。


进入新时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升,农业生产力发展对农业经营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可实现农村新型集体经济下的土地集中经营,有利于先进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农业生产力提高需要以大规模采用先进农业生产技术为基础,而这些技术多是由技术供给方从外部输入的。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由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托,具有完整的组织架构,能将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组织起来,使先进生产技术在农村的引进、推广、普及更为高效。通过对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实践的调研发现,许多集体经济组织积极主动寻找合适的技术供给方进行对接,并对生产技术是否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通过自身在当地的组织能力迅速推广适宜的生产的技术,从而大大减少了技术供给方与农户直接对接造成的各种摩擦。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标志就是分工不断深化、协作不断加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有利于整合农村内部和外部的人力资源,提升农民的劳动专业化水平和生产效率。在集体经济组织领导下开展劳动合作,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留住农业生产人才。此外,农村新型集体经济还有利于利润留存和财产积累。生产社会化需要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生产经营的利润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能将更多利润用于财产积累,满足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要求。


(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核心特征


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区别于其他类型集体经济的核心特征在于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也是其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因素。[40]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指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发展农业合作社,再生产出来的只能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集体经济是不断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力量,集体经济组织再生产出来的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不过,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存在重视“分”而忽视“统”的现象,集体统筹经营功能发挥不到位,不少村庄集体经济成了“空架子”;新型集体经济起步晚、起点低、规模小,发展不规范、管理不健全问题仍然存在,带动力有待提升。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有58.4万个行政村,其中没有村集体经济的超过50%,有集体经济但经营收入低于5万元的占21.7%。[41]这一现象亟待改变。由于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中起主导作用是的村庄集体经济组织,新型集体经济发展好了,村庄集体经济组织就能增强经济实力,为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创造条件,保证农民平等占有基本生产资料,保障本村村民获得各种福利,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要涉及商品生产,都受到市场经济规律的支配。以小农户为单位参与市场经济,有着先天的劣势,缺少进行市场博弈和市场竞争的力量,难以在市场中获得与其他市场主体对等的地位。小规模农户所拥有的生产要素较少,也阻碍经济着农村高质量生产体系和市场体系的发展。[42]通过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既能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又能形成规范的市场主体,充分保护普通农民在参与市场经济时的利益。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有能力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和充分的信息分析,进行正确的生产决策,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更强的议价权,可以避免大企业通过局部买方市场的优势恶意打压农产品价格的情况发生,在市场博弈中充分维护自身利益。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还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可有效整合生产资源,通过规范的领导、管理、监督等方法,更加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将单个农户需要通过市场交易来完成的行为在组织内部解决,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流程、提高市场竞争力。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在市场中具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由于其具有更大的资本规模、更丰富的经营手段、更大的市场影响力,相比于单个农户来说,在应对市场波动时能够游刃有余。同时,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还能更好地进行市场运作,特别是在当前关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的情况下,新型集体经济可以更为灵活地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经营效率,例如多渠道融资、抵押贷款、聘用专业管理和技术人才等市场化经营操作。[43]


三、新时期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重要价值和发展策略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具体提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结合对全国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广泛调研,我们认为,经济新时期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将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


(一)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是新时期实施乡村振兴是什么战略的重要抓手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指出乡村振兴是包括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机关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的全面振兴。之前农村的发展思路多是从产业作为切入点,将产业发展作为优先方向,认为产业发展会自然而然地解决其他方面的问题。不过许多时候往往事与愿违,单纯在产业端发力无法统筹兼顾五大领域的振兴,可能反而造成负面影响,例如破坏当地生态环境、阻碍村级组织建设、冲击当地文化等。而农村新型集体经济能够促进农业农村的全方位发展,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


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村庄,可以依托集体经济,充分整合利用农村的各方面资源,为发展农业、工业、服务业或融合产业提供便利条件,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从而实现产业兴旺。改革开放后,一些村庄没有选择包产到户,而是坚持走集体经济道路,如河南省南街村、江苏省华西村等,其中发展较好的集体经济大多是通过发展工业企业致富,不过这类企业会受到行业周期性波动影响,需要经受市场的严酷考验。之后发展起来的农村新型集体经济,许多都选择发展“新六产”,即三次产业的融合发展。这种产业发展模式是通过土地集中经营发展规模农业,同时适当发展农产品加工产业,并以农业为依托,着重发展农业旅游、农业观光、农业科技示范园等项目。“新六产”模式契合了现阶段我国第三产业蓬勃发展的趋势,可充分利用居民消费升级、休闲娱乐需求提升的机遇,且对发展初始条件的要求不太苛刻。这种模式发展较好的山东省兰陵县代村,仅该村“国家农业公园”一年的门票销售就给村集体带来四千余万元的收入。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可使参与其中的农民提高收入,另一方面也使大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有机会从事其他工作,拓宽了农民的就业渠道,使农民显著增收。调研发现,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村庄,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般都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50%~80%,工资性收入和集体经济收入能占其总收入的一半以上。收入水平提高了,才能更好地留住人才。许多新型集体经济强村都吸引了大批大学生返乡工作,为农村进一步发展储备了人才力量。


生态、乡风、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工作需要强有力的基层组织进行统筹协调,并且需要一定的资金实力支撑。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村庄,村两委都有很强的组织能力,在农民心中也有威信,并且村集体资金充裕,能在生态、乡风、社会治理等工作上实现全方位突破。如,北京市蔡家洼村认识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性,村集体建设了日处理污水3000吨的污水处理厂,依托良好的生态环境打造生态旅游景区,被原农业部评选为“中国美丽田园花海景观”。通过村集体统一规划建设,新型集体经济发展好的村庄的农民生活满意度也很高。调研发现,这些村庄农民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治安的满意度均在90分以上(满分100分)。村民生存发展得到充分保障,生活环境宜居舒适,再加上村委的适当引导,乡风文明便水到渠成。如,河南省刘庄村制定了详细的村规民约,对红白喜事操办的规模、彩礼、红包等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在制度上达到抵制歪风邪气、促进移风易俗的目的,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新风尚。山东省寿光市屯西村每年都会出资15万元作为各种评比化管理的经费。如,每年组织一次“红旗楼道”和“文明家庭户”的评选,从全村41个楼道中选出30个红旗楼道,从全村963户家庭中选出700个文明家庭户,通过树立榜样的方式引导良好乡风。


(二)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是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有力支撑


面对国内外发展形势,党中央提出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是我国根据发展阶段、环境、条件变化做出的战略决策,是事关全局的系统性深层次变革。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对于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是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有力支撑。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生产组织方式,有利于减少全社会的交易成本,畅通普通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环什么节。对于新技术的应用、新需求的调整,集体经济组织也能发挥规模优势,对于优化农业供给结构、改善农业供给质量、提升农业供给体系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发挥积极作用。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由于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经济类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在新发展格局下,我国农业可以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托,着力提升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农产品是什么竞争力,争取实现农业生产领域的赶超式发展。同时,农村新型集体经济能有效促进国内消费。一方面,农村具有广大的消费主体,其消费潜力由于收入水平的限制尚未充分释放。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有利于农民增收致富,能为促进国内消费提供内生动力。另一方面,农村能够提供优质的消费客体。许多农村新型集体经济选择发展“新六产”,通过建设农业产业园、田园综合体等项目,推动农业和旅游业的融合发展。这既能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农产品,满足我国居民差异化的日常消费需求;也能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文化产品,拉动节假日消费,以满足我国居民对于旅游文化产品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广大农村有着巨大的投资空间,包括地下管网、交通设施、通信设备等一系列的基础设施亟待改善。发展壮大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有实力推动这些工作落实落地,并组织农民积极参与建设,对于保障这些投资项目顺利推进具有积极作用。


(三)新时期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发展策略


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实地调研所掌握的情况,我们认为,新时期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应做好以下工作:


1.遵循自愿原则,充分重视农民的主体性。[44]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在建立农业合作社时,要争取农民理解,尊重农民意愿。在我国“三农”问题中,农民始终处于主体地位,中央在推进“三农”工作的过程中也一直强调农民的主体性。调研发现,一方面,农民是推动新型集体经济发展的行为主体。农民通过自身的智慧与力量主动创造和积极实践,促使农业经营模式不断调整,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另一方面,农民是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受益主体。符合农民发展需要、能够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模式才能得到农民的衷心支持和拥护。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村庄,生产经营的收益都用到了农民身上,农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了充分保障,获得了其他生产经营模式无法替代的实惠,从而使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获得了正向的反馈。另外,在引入外部资本、外部人才参与农业农村发展过程中,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有效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防止农民被边缘化及农村的稀缺资源被低价剥夺。因此,在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并引导农民的意愿,给予农民发挥主体作用的空间。


4.加强党对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领导工作。农村新型集体经济能不断再生产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成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力量,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方针路线和具体政策贯彻落实的主要抓手。应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将村党委领导班子、村委会领导班子、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三者合为一体。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模本身较小,集中领导能够更好地使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调配该村的生产资源,更加灵活地进行决策和行动,以应对市场的瞬息万变。发展集体经济的根本目的在于为人民群众谋福利,推动村民走向共同富裕。集体经济发展的好坏事关村民的切身利益,而村两委是村民利益的代表,是保障村民利益的责任人。村两委应参与集体经济的决策过程,把握好集体经济的发展大方向,并处理好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问题。应加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提升战斗力,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防止损害集体经济利益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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