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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人监事是什么意思(公司的股份代持什么意思?)




案件的事实并非表面那么简单

一审判决后,夏婷和刘芳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夏婷和刘芳详细描述了整件事情的前因后果。


听完她们的描述,申智法官问:“如果你们所述属实,当时为什么没有让老板写个书面字据呢?”夏婷和刘芳说:“我们都是打工的,老板说什么就是什么,老板说他是实际控制人,我们不会有事的,没想到会落到今天这个地步。”二人还说,2019年李伟曾以夏婷和刘芳职务侵占为由报案并在公安机关做过一份笔录,该案由公安机关出具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但李伟承认创意和创智公司都是他的。这份笔录在一审时并没有调取到,二人申请二审法院调取。


申智再次阅看了一审卷宗,刘芳提供的证据多达七卷,夏婷提供的证据也有两卷。申智仔细看完她们与李伟的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后发现:公司的内部经营、人员调动、外部的客户供货、开票等等,均由二人向李伟汇报,在李伟的指示下工作,后来张翔作为股东持有了部分股份,并且张翔作为第三人,也表示他和夏婷、刘芳都是帮李伟代持股份。除此之外,李伟和夏婷、刘芳之间,还有大量的多达几百万、上千万的银行往来……


申智认为,案件事实也许并没有表面那么简单!但是,也确实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夏婷、刘芳她们的主张。2018年3月的谈话录音里,只有李伟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承诺,但并未说明变更原因,也未说明股权的来源,而且大量聊天记录中也从未确认过股权代持事宜。


申智静下心,又按照时间顺序将所有证据梳理了一遍,并仔细查看银行流水清单,发现虽然夏婷和刘芳与李伟往来的账目多达两三千万,但账目还是平的,二人并未从中牟利。


“那份李伟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或许是一个关键。”申智决定,要去看看这份笔录。



法官两赴公安找到关键证据

申智拨打了当时制作询问笔录的承办警官座机,但是一连好几天,都无人接听,联系总机,才得知承办警官出外勤,两周后才回来。


然而,两周后,申智再次拨打承办警官电话,还是无人接听,原来承办警官因工作安排延迟归队。


“不能再这么干等下去。”申智心想。她又询问工作人员,怎样才能查到笔录,对方回复,一定要有受理案件的案号。


可是夏婷和刘芳并没有这个信息,“是李伟报的警,还是得问他。”申智又联系李伟这方,表明需要提供报警的详细信息。在申智多次充分释法明理下,李伟这方终于提供了案件接报回执单。通过这份回执单,申智再次拨打经侦支队电话,经过查询,确实有这个案件。


第二天一大早,申智就携带工作证、介绍信来到了位于金山的经侦支队。果然,在这份询问笔录中,申智看到上面明确记录着李伟称“创想、创意、创智三家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都是他本人,夏婷和刘芳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她们没有实际出资,这三家公司其实是一套班子在运营”的陈述。


“这份证据很关键!”申智立即向经侦支队提出调取笔录的申请。根据经侦支队规定,调取笔录要履行相应手续,因故当天无法拿到。


在经侦支队的大力支持下,几天后,申智再次驱车前往金山,成功调取了这份笔录。在向双方当事人出示过这份笔录后,合议庭认为,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纠纷判决书、通话录音,再结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这些大量的间接证据,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可以认定夏婷和刘芳所述属实,于是最终改判,支持了二人的诉讼请求,在二审判决书中,申智对上述改判理由进行了充分阐述。



申智说她只是做了一个法官应该做的:“法官的天职就是厘清事实、查清真相,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守护公平和正义,还老百姓一个公道,为群众办实事。”申智还不忘提醒大家,本案也是对公众的一个警示,代持股权在法律上存在一定风险,如名义股东被公司债权人追索,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自身权益等等,如确需代持股权,务必小心谨慎,签订书面股权代持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权利义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文中所涉当事人姓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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