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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什么中央银行参与金融机构的清算?)

对数据治理的关切目前一直在“小高潮期”。


当地时间8月2日,由央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组成的国际清算银行(BIS)发文称,在支付和其他领域发挥关键作用的科技公司应如传统银行一样接受更严格的监管审视。 大型科技公司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存在,引发了有关数据治理和反垄断事项的问题,或将在金融系统中产生系统性影响。


不过,BIS指出,目前的金融服务监管框架遵循的是基于活动的方式,提供商必须持有特定业务的牌照(如欧盟、中国、美国等关键司法管辖区),由此,通过制定具体的实体规则来应对新的政策挑战是有余力的。


除了支付体系与金融稳定,在BIS看来,另一个重要的挑战在于数据治理等相关问题。“除了数据集中下垄断地位带来的经济后果之外,还有一种更基本的迫切性,那就是确保隐私不受商业行为者(以及就此而言,政府行为者)的无理侵犯。因此,数据隐私具有基本权利属性。由于这些原因,数据治理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关键的公共政策问题,数据滥用的可能性为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虽然数据治理超出了央行的传统政策范围,然而,正如竞争的必要性以及与竞争监管机构对话的必要性一样,大型科技公司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也需要央行与数据治理监管机构密切协调。


BIS由此建议,需要开放银行和其他数据便携性规则。“央行和监管机构可以评估银行和大型科技公司在数据获取方面是否存在不对称,评估不同机构对数据的不同监管处理是否会造成竞争、消费者保护或系统性问题。例如,欧盟在修订后的《支付服务指令》(PSD2)中要求银行与大型科技公司共享支付数据。”


在BIS看来,目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几乎只适用于银行或保险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并没有解决大型科技公司运营的潜在(可能是全球)系统性影响,以及大型科技公司所有活动对金融部门可能产生的溢出效应。出于这些原因,有必要在国家和全球层面上,在不同的金融和非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进行密切协调。


截至目前,除了对垄断与竞争的监管外,在其他领域的监管行动有限。一个例外是中国对金融控股公司(FHC)监管的修订,对申请牌照、资本补充机制与内部纾困措施、监管等作具体修订,在确保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科技子公司的减震资源到位。


2020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审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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