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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类融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趋严


根据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地方政府实施监管。随着融资租赁严监管大幕拉开,各地先后对融租租赁公司开展清理排查和名单制管理,稳妥有序推进分类处置,行业管理逐步规范。据统计,截至2021年9月末,纳入监管名单、非正常经营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的融资租赁公司分别有667家、7019家,前期分类处置工作已阶段性完成,具备了开展非现场监管的基础条件。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规程》明确了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将非现场监管分析评估结果作为现场检查、分类处置的重要参考,根据机构的风险和合规程度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评价机制。


根据《规程》,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应当重点关注融资租赁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公司治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风险管理能力、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对于在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指标异常变动等情况,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风险提示、约谈、现场走访、要求整改等措施。


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杨新亮表示,《规程》是继2020年《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银保监会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管的具体指导和要求,对融资租赁公司内控合规、数据报送等方面要求越来越严格具体。如不能纳入银保监会的监管名单内,过渡期后大部分融资租赁企业会面临退出的可能。


天津鑫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旭认为,《规程》是融资租赁行业监管从严趋势的体现,也是租赁行业逐步规范的一个表现。“未来一些钻监管空子的不规范行为以及平台类公司等将逐步出清,这对长期专注租赁业务的公司来说是一件好事。”


能否跨省展业受关注


由于融资租赁是以租赁物为核心的融物替代融资,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开展业务特征明显,跨省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占比达到90%。《规程》明确,按照法人监管的原则,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由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指标和业务指标与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合并计算。而去年底人民银行发布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业内对此高度关注。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的非现场监管提出明确要求,主要是基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存量现状,并不体现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开展业务的监管导向。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和有关要求,制定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相关业务和监管规则。


杨新亮表示,由于缺少全国性的上位法,目前地方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处罚手段有限。未来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的处罚权力,规范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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