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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9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

已经3月了,记得报减免税年报!不然4月后,将不能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三十七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特别提醒:2019年减免税年报报送应在3月前完成!


减免税年报如何办理


1


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8号附件19);



2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系统—减免税后续”模块,录入、申报电子数据;


3


海关审核;


4


完成年报。


关于监管年限的特别提醒


根据《海关总署2017年第51号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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