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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广东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受理号:14400000020200420093916407


标题: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变更


内容:我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查账征收的,现在想变更为核定征收,网上应该怎样办理


咨询时间:2020-04-20 09:33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04-22 18:18


回复内容: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企业可以从收入中按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以及减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且亏损额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弥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转为查账征收后,能更充分享受国家政策红利。


所以,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企业应及时转为查账征收,以确保充分享受最大范围的税收优惠。若纳税人确要申请核定征收方式,请预约企业综合号,带备公章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进行申请。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链接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42号建议的答复


闽税函〔2019〕121号


发布时间:2019-05-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蓝桂玲代表: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选择的建议》(第104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推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税法有严格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严格限定,其余企业一律实行查账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诚信纳税是其应尽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建账建制,规范账务核算,依法依规缴纳税款,同时也助于其依法享受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二、推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条件已日渐成熟


  长期以来,国家大力推行依法治国战略,税务部门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并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加强纳税辅导,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也越来越强。我省绝大部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财务制度日渐完善与规范,纳税诚信度也逐年提高,能够依法依规设置账簿,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同时,营改增后,对部分原涉及自然人无法取得发票的事项,均可以通过到办税服务厅以及网上税务局代开发票等方式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如:临时劳务用工支出、沙石材料等,也很好解决了企业建账取得发票困难的问题。


  三、推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享受优惠能更多


  我局高度重视依法治税与减税降费工作,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可以比核定征收享受更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享受优惠政策后,查账征收企业总体企业所得税税负低于核定征收企业。


  综上,我局建议原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通过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规范账务核算,及时转为查账征收,能更充分享受国家出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同时,鉴于建筑安装行业的特殊性,我局已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纳税人有关诉求,力求实现行业经营现实与税收管征的最大公约数。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社会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 静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6311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5月10日


链接2:


标 题: 印花税


写信人: 严**


咨询时间: 2020-04-15


发布时间: 2020-04-21


留言内容:


根据《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核定比例后,能否再享受《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印花税减半缴纳的优惠。即应缴印花税=应纳税凭证金额*核定比例*税率*优惠率


回复部门: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减按50%征收印花税的优惠。


文件依据:


一、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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