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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76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第63号公告)

一、什么是旧机电产品?

1、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2、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4、新旧部件混装的;


5、经过翻新的。


上述办法中我们要注意两个要点:


第一、所称“机电产品”并不止《进出口税则》第十六类到二十类的产品,还包括部分第十五类的产品。


第二、旧机电产品并非只包括使用过的产品,还包括虽未使用(可能看起来外观较新)但过质保期的、虽未使用过长时间存放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产品。不能仅从是否使用过来进行判断。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相关规定

1、《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43号第三次修改);


2、《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公告);


3、《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第76号);


4、《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


三、 进口旧机电产品要求

01、《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的《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下图滑动查看)内的旧机电产品为禁止进口货物。以往有关规定凡与该公告不一致的,以该公告为主,即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以该目录为准。


《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02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


列入原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公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下图)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但需实施境外装运前检验,取得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方可进口。进口后还需要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并以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





03其他未列入


其他未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内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仅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


04特殊情况


以下4种特殊情况进口旧机电产品,仅实施监督管理,不实施检验。


(1)“出境维修复进口”


(2)“暂时出口复进口”


(3)“出口退货复进口”


(4)“国内转移复进口”


05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


进口列入《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6号)的《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需在进口口岸完成逐批现场检验。



四、通关流程

1、进口旧机电产品前应确认具体进口货物的“申报名称”和HS编码,同时对照查阅相关文件,确实进口货物是否为“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2、如进口货物已列入原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公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则应在入境前,在起运地或中转地实施装运前检验,取得装运前证书后方可起运。


3、旧机电设备到港后,凭装运前检验证书(列入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向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要求实施到货检验。


五、申报所需材料

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属国家禁止进口产品,海关不受理申报。




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及《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未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企业提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声明》,向主管海关申报。




进口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且属于 (1)“出口维修复进口”,(2)“暂时出口复进口”,(3)“出口退货复进口”,(4)“国内结转复进口”情形之一的。


企业应提交的《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及声明中的产品信息应与报检资料相符。


六、检验监管流程

01口岸查验


口岸海关对旧机电产品实施口岸查验,应当逐批核查收货人报检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并现场对旧机电产品进行一致性核查。


02 目的地检验


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目的地检验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含能源效率)等项目检验。


03 装运前检验发现不符合项目


对装运前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海关应当对其技术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对装运前检验未覆盖的项目实施检验,必要时可对已实施装运前检验的项目实施抽查检验。


04 进口商需建立相关制度


2带有压缩机的制冷剂不得为氯氟烃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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