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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增值税相关条例(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会计人员会对销售旧货销售使用过的物品这两个概念理解模糊不清,致使企业胡乱享受优惠政策,错套税率少交税款的情况出现。


在发生销售使用过的物品相关业务时,财务人员总是想当然地认为可以按照3%减按2%的优惠政策缴纳税款,但是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销售旧货完全是不一样的概念。



一、政策中涉及到的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并且销售方和使用方不为同一人。


另外,两个业务在税率方面也是天壤之别。


销售旧货是按照3%减按2%征收的。


二、但是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只有以下情形:


①销售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及2013年8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小汽车、游艇、摩托车;


②销售使用过的按照规定不得抵扣(指实施条例第十条、以及按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包括按规定可以取得进项抵扣凭证但未取得的情况)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③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④营改增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本地区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三、其他销售使用过的物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还是需要按照对应的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缴纳税款。


如果财务人员对该条政策理解不到位,将造成企业少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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