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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背景(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区别)





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之初,乡镇企业异军突起,遍地开花。上世纪80年代,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诞生了一大批民营科技企业。到上世纪90年代,国家支持民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融资。2002年,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于2017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于2007年10月23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2797号),提出了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四个方面27条具体措施,主要包括支持建立研发机构、培育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营造公平的人才发展环境等。




2009年9月19日,针对2008年下半年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冲击,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提出了八个方面29条具体措施。为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科技部于2011年5月12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出了六个方面21条具体政策措施。2011年8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高技〔2011〕1901号),提出“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多种形式的研发机构”的三条政策措施。




2018年以来,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导致“中小企业面临的生产成本上升、融资难融资贵、创新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4月7日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20条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科技部于2019年8月5日印发了《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科发区〔2019〕268号),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引导与精准支持。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内涵与界定办法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3日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提出:“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这一定义有六个关键词:




1、科技人员。这是中小企业姓“科”的基础和前提,有科技人员是中小企业成为科技型企业的前提条件,也是必要条件。中小企业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且从事与科技有关的经营活动,就基本上可以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2、研发活动。任何研发活动均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均要发生研发费用,一般采用研发投入强度指标。而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使用两个办法之一来衡量研发投入强度:一是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这是普遍采用的研发投入强度指标;二是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这适用于没有销售收入或销售收入不高的企业使用。其实,研发投入与研发费用是有较大区别的。前者是指投入到研发活动的资金或资产,有些投入转为费用,有些投入转为资产。而研发费用不仅包括将当期的投入转为费用,也包括研发活动使用的资产摊销为费用。




3、知识产权。企业有科技人员从事研发活动就应有成果产出,企业将研发成果申请并取得知识产权,就取得了法律对该成果的保护。有的成果不宜申请知识产权,或者申请了知识产权,但没获得授权。因此,知识产权是研发活动的部分产出,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使用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来评价科技成果产出水平。




4、转化。企业取得知识产权并不是其研发活动的根本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将知识产权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这表明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科技成果的转化主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速度与发展能力既取决于研究开发能力,更取决于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能力强,但成果转化能力不强,其研究开发难以维系和持续。如果研究开发能力不强,成果转化能力强,则因缺乏核心能力,其发展也难以持续。




5、产品或服务。企业必须将知识产权转化为产品或服务,以满足客户(消费者)需求。产品或服务有否竞争力,取决于有否核心技术,且该核心技术是否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质量及其保护力度决定了产品或服务市场竞争力的大小。而产品或服务应满足特定客户(消费者)需求。不同的客户对产品或服务有不同的要求,因而要根据客户的需求开发出相应的产品或服务,有的客户要求高有的要求低,对企业来说这决定了产品或服务的开发难度的高低,并决定进入市场的难度大小。




6、持续发展。从研究开发到知识产权再到产品或服务,只要形成良性循环,企业才能持续发展,并不断壮大。




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规定,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由企业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并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中小企业促进法》为科技型 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做出了若干规定:




1、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第十条)。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于2015年9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6月22日在上海浦东注册成立,作为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母基金公司的规模为约357亿元,其中财政部认缴出资152.5亿元,持股比例为42.66%。基金公司通过投资设立一批子基金,使基金总规模放大到1000亿元以上,并逐步形成子基金生态体系,以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2、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知识产权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第十九条)。《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3、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分别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4、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第三十条)。《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提出:“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创新驱动作用,以促进创业创新为重点,推动各类要素资源聚集、开放和共享,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开放式创新等”,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集聚创业创新资源,支持新型众创空间发展,加快发展创业服务业等。




5、实施财税扶持政策。国家实施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第三十二条);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实施(第三十四条);实施知识产权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第三十五条)。支持中小企业创新,使其转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不断增强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6、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第三十三条)。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现代技术手段,是对这些环节进行创新,可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7、鼓励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国家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创新服务具有人才智力密集、技术含量高、产业附加值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等特点,上述创新服务也可称为科技服务。《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提出:“重点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鼓励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可推动中小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8、鼓励人才流向企业。鼓励高校院所向企业输送人才(第三十七条),包括“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和“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人才往往是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一道坎,跨得过去,就能持续健康发展。《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就是帮助中小企业跨越引进人才、培养人才的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类似的规定,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研究生科研实践工作机构,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中央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4月7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若干支持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指导意见》将中小企业定位为“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定位比10年前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提出的“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更精准、更符合实际。




《指导意见》提出当前中小企业遇到的问题及其原因与10年前有所不同,当前是因“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中小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是“生产成本上升、融资难融资贵、创新发展能力不足等”,而10年前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突出问题是“融资难、担保难”,导致“企业负担重”。找到了问题及其发生的原因,《指导意见》提出的应对措施是“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纾解中小企业困难,稳定和增强企业信心及预期,加大创新支持力度,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能力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水平”,并采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善财税支持政策”、“提升创新发展能力”、 “改进服务保障工作” 和“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等方面的措施。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解析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科技部于2019年8月5日印发了《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科发区〔2019〕268号),提出了七个方面19条政策措施。




(一)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



“主体规模”可理解数量扩大和质量提升两个方面,并采取以下三个方面的“培育壮大”措施:




1、完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建设。创业孵化体系一般是由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创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创业载体构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规定,众创空间应是“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众创空间的核心功能是培育创业者,引导并支持创业者提出创业计划。创业苗圃的核心功能是预孵化,支持创业者完善其创业计划,并为创办企业做充足的准备。孵化器的核心功能是支持企业创办,并培育创业企业。加速器的核心功能是支持创业企业加快发展。国科发区〔2019〕268号文提出加强专业众创空间的梯次布局、推动其提升服务能力和推动建立专业孵化器联盟三方面的措施,既支持主体数量增加,又促进主体质量提升。




2、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科研人员是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体,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先后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对科研人员兼职创业和离岗创业的条件、程序和可享受的政策待遇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然而,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都对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存在模糊认识,国科发区〔2019〕268号文提出“推动出台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实施细则”,以消除模糊认识。




3、强化考核评估导向。考核是一根导向很明确的指挥棒,为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创新型省份、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等培育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功能,国科发区〔2019〕268号文提出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孵化情况列入上述载体的相关评价指标体系。文件还提出“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以“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入库规模”,表明要放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条件,优化评价流程。


(二)强化科技创新政策完善与落实



创新政策要在落实中完善,完善是为了更好地落实,以提高政策的效用。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由财税部门负责制订并予以落实,科技部门可以配合研究并推动落实。




4、加大政策激励力度。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5月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印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之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印发的《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从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国科发区〔2019〕268号文提出“推动研究制订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表明还要提高加计扣除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3月29日印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规定了新办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其中从事咨询业、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这一政策自《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被废止。国科发区〔2019〕268号文提出推动研究制订“科技型初创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这可能是要恢复新办企业减免税政策。如果恢复新办企业减免税政策,新办企业一成立就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必等到1年以后才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




5、加强政策落实与宣讲。好的政策只有得到有效落实,使企业应享尽享,才能发挥出政策的激励作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免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等支持政策”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普遍受益的税收优惠政策,可降低其税负,进而促进其健康发展。然而,仍然存在企业不知悉、执行门槛高等问题,需要加大政策宣讲力度,优化政策执行流程。国科发区〔2019〕268号文提出“在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中开展面向科技型初创企业的重点政策解读”,是因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在这些载体里,而且要充分发挥这些载体的政策服务功能。




(三)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财政支持



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国家主要通过实施科技计划予以支持。国科发区〔2019〕268号文从以下两个角度对企业的研发活动予以财政支持:




6、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将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整合形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提出“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对于市场导向类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以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国科发区〔2019〕268号文提出“调整完善科技计划立项、任务部署和组织管理方式”,以支持中小企业研发活动。同时,鼓励各级地方政府设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的专项资金。




7、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规定,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是指在已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基础上,面向2030年,再选择一批体现国家战略意图的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揭榜攻关”是指政府搭台、企业唱戏,以政策引导、技术悬赏等方式,吸引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科技创新力量攻克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国科发区〔2019〕268号文提出了两项支持措施:一是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广泛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二是对于任务体量和条件要求适宜的,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牵头申报。




(四) 引导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



创新资源是企业创新的物质基础,创新资源配置能力决定了企业的创新能力,科技型中小企业配置创新资源的能力很有限,国科发区〔2019〕268号文对此提出了三项支持措施:




8、推动完善企业研发体系。一般来说,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体系不完善,国科发区〔2019〕268号文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推动措施:一是制定企业科技创新战略;二是完善内部研发管理制度;三是推广应用创新方法;四是建立内部研发平台、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五是引进培育骨干创新团队;六是参与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等。




9、鼓励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产学研协同可大大提高研发创新效率,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一般实行的产学研协同方式主要有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共设研发基金、共建实验室、研发众包等。采取这些方式,有的效果很好,有的效果一般,甚至没有效果,国科发区〔2019〕268号文对此提出要研究出台强化产学研一体化创新的政策措施。




10、加大科技资源集聚共享。国科发区〔2019〕268号文对科技资源集聚共享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支持国家高新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特色载体,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二是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专业化分工协作;三是促进科研仪器、实验设施等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共享。




(五) 扩大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服务供给



国家高度重视科技服务业发展,国务院于2014年10月9日印发了《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提出“重点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并在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政策中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国科发区〔2019〕268号文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扩大创新服务供给的措施:




11、推广科技创新券。创新券是一种由政府面向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用于向创新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推广科技创新券就是加大政府通过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12、加强科技服务机构培育建设。科技部于2019年9月12日印发了《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提出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18条指导意见;会同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国科发区〔2020〕133号),就推进高校技术转移机构高质量建设和专业化发展提出了在“十四五”期间培育建设100家左右示范性、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目标,并提出了六项建设任务。上述两个文件的出台可以认为是落实国科发区〔2019〕268号文。




13、搭建特色服务载体。国科发区〔2019〕268号文提出建设三类特色载体:一是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二是举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博览会;三是开展科技成果直通车。




(六) 加强金融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国科发区〔2019〕268号文对此提出了两项支持措施:




14、加强创业投资引导。财政部和科技部于2011年7月4日印发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其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科技部和财政部先后发布了三种方式的实施细则。国科发区〔2019〕268号文提出“拓展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功能”,主要措施是“引导地方政府、社会资本成立专门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双创”基金,培育发展专注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




15、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国科发区〔2019〕268号文提出了以下三项措施:一是开展贷款风险补偿试点,主要是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5〕417号);二是加强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包括推进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租赁等;三是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2.0”。科技部火炬中心、深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招商银行于2014年10月30日在深圳共同举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2.0”启动仪式,发布《共同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2.0”联合宣言》和研究报告。该计划就是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依托大数据的分析使用,打造服务初创期、成长期与成熟期科技型企业的一整套行动方案。




(七)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方面有不少短板,国科发区〔2019〕268号文提出了以下两项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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