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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政策措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

乡村振兴: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合法合规利用农村土地?





为积极响应乡村振兴战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产业振兴的中坚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作为市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利用农村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农村土地作为大部分农村的最大资源,无论是作为生产要素还是作为出资,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国家对其利用都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性限制规定。


一、农村土地的范畴


目前,我国法律框架体系内,按照土地用途不同农村用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电力油气管道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目前,农村土地商业利用价值较大的以此为:宅基地、耕地、农田水利用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二、农村土地利用合法合规管理


(一)主要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二)部门规章


1、国务院《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发办〔2016〕84号)


2、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


3、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第4942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0〕88号)


4、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5、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农村土地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同时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方享有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其农民成员以土地经营权作为出资,用于非农业生产,如用于建设养殖场,则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进行相应程序变更;尤其是在村集体农用地建设养殖场,该养殖场占用的土地同时又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情形。



律师观点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乡村振兴必须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提高农民的参与感,增加农民的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以服务成员为宗旨,担当起相应的责任与使命,不能唯“地”是图,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利用农村土地,盘活农村闲置资源,实现增收多元化才是长远之道。



青鸟普法安天下,墨客弘文润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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