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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昌黎开户行(昌吉市建设银行开户行)





秦皇岛王文宇因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同向行走的被害人田某相撞,造成被害人田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现法院对王文宇进行宣判...




秦皇岛发生车祸一人当场死亡




案件经过





被告人王文宇驾驶冀C×××××号轻型普通货车从秦皇岛黎昌尚府小区东门口回家,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昌黎县昌黎镇二街热力公司东侧路段时,与同向行走的被害人田某3相撞,造成被害人田某3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王文宇用手机拨打120,并拨打122向公安机关报警,在民警侦查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文宇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田某3无责任。2020年1月17日,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被告人王文宇刑事拘留。




身份信息





被告人王文宇,男,1987年1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2016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系冀C×××××号轻型普通货车所有人和驾驶人。


被害人田某3出生于1946年7月22日,生前户籍所在地为昌黎县。被害人田某3与孙某婚后生育有长女田某1、长子田某2,孙某于2016年8月病故;2019年11月27日,被害人田某3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登记结婚,被害人田某3父母均于早年病故,无其他子女。




王文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文宇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田某3无责任。2020年1月17日,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被告人王文宇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宇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指控的事实有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及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被告人王文宇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文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文宇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赔偿金额





综上,本院依法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田某1、田某2的经济损失为289872元。包括:


1


死亡赔偿金250166元(35738元/年×7年)。


2


丧葬费35816元。


3


处理事故、丧事误工费2890元[1800元(90元/天×10天×2人)+田某21090(109×10天×1人)]。


4


交通费1000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12日,冀C×××××号轻型普通货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亚太财险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11月12日。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10000元;2019年4月3日,冀C×××××号轻型普通货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天安财险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3日,保险金额500000元。


本案审理中,为征得被害人田某3亲属谅解,被告人王文宇亲属在肇事车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之外,另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3亲属李某、田某1、田某2人民币5万元,得到谅解。




法院最终处罚结果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人王文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


2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田某1、田某2人民币110000元。


3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田某1、田某2人民币179872元(289872元-110000元)。


以上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打入昌黎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昌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昌黎县支行,账号:50×××9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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