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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局法规处处长季建芳(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新修订的《江西省实施办法》(以工商局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5年9月24日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工商局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江西省十次会议全票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于2015年12处长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省工商局副局长刘建华作详细介绍


就进一步规范经营者行为,刘建华强调,当前经营领域食品餐饮、电信诈骗、汽车经营、制假售假、养老服务、文化娱乐、房地产销法规售、家庭装修等方面问题比较突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濒发多发,社会反映强烈。


为解决这些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实施办法》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规定。一局长是对问题突出的行业经营行为作了特别规;二是细化和补充规定了经营者的普遍义务,明确了法规经营欺诈的定义和具体行为,主要包括对消费者安全保障的细化、处处对经营者售后服务的季建芳细化、对“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处处的细化、对经营者质量承诺的细化、对预收款方式经营规则的细局长化以及列举了12类欺诈消费者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确“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处长误意季建芳思表示的行为。


今年10月13日,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实施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实施办法》贯彻实施的宣传、培训、执法、评估等具体方案,统筹安排江西省,分工负责,确保《实施办法》顺利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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