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认为,创公司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由创佳实业义务发展公司变更改制设立、两公司仅是义务名权利称不同的同一民事主体为由,请求将被执行人名称由创佳实业发展公司变更为创佳实业变更发展有限公司并继承创佳实业发展公司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什么。因此,本案什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惠权利州中院应否将被执行人变更为创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驳回惠州市大亚湾创佳实业发展名称有限叫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惠州市中级叫人民公司名称法院(2020)粤13主体执异60号执行裁定。主体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粤执复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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