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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是含税销售额吗(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






1.计算城建税和附加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时候是按照加计抵减前还是抵减后的增值税?


解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所以应根据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即加计抵减后的增值税计算。


参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


2.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中的“销售额”是否含税?


解答:不含税。


文件中明确指出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而依据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是指不含税的销售额,所以上述问题按不含税销售额确定。


提醒: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是指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这个与免税政策规定的销售额不一样。


参考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三条、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


3.公司大部分员工都没有缴纳社保,请问这些职工的工资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若是这些职工的工资薪金均依法申报了个税且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则允许税前扣除,与是否缴纳了社保无关。


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则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要为单位员工缴纳社保,若从业人数和社保缴纳人数相差较大,会存在潜在稽查风险。


参考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4.残保金是必须要申报的吗?


解答: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家要求社会各用人单位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的就业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作为补偿。因此不论企业是否安置残疾人都要申报残保金报表,如果有安置残疾人可以按比例减免至0,或者企业达到减免标准也可依法享受免征优惠。


提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


参考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一款。


5.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兼营维修和交通运输服务,在为一家单位同时提供该两项服务,可以开具一份包含不同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解答: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除特殊情况外,并没有规定纳税人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不同税率的项目,因此,上述案例出现的情况无须过多担忧,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参考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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