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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延续)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联合发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调整后的执行标准为: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2019年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我市当前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管理,2020年底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为21个月。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各地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下调20%;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7%,劳动者个人费率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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