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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税法的构成要素(1、简述税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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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表达:


两税法:唐后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均田制的瓦解,农民大量逃亡,使唐政府系之于丁身的租庸调剥削制度难以为继。唐德宗建中元年(780)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颁行两税令,行“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主要内容是,各项税收都并入到户税和地税两税;实行“量出制入”原则,中央政府根据财政支出的预算征收总额,分配到各地征收;不分主户、客户,一律就地落籍纳税,没有固定居住地的行商,在所在州县缴纳资产三十分之一的税收,使与定居人负担均等。统一于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以此改革。


口语理解:


两税法:唐朝的一种赋税制度,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故称两税法。


学者观点


租庸调制正式颁行于唐初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废止于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是由唐代以前租调制度发展而来、建立在自然农业经济基础之上、对作为自耕农的成丁课以定额税的税制。它规定每成丁少入粟二石谓之租;根据产桑与产麻地区的不同,岁入丝织品两丈加绵三两或布二丈四尺(后增为二丈五尺)加麻三斤谓之调;岁入代役税绢布六丈作为庸。两税法是变革租庸调制后,在大理财家杨炎的建议下以戶税和地税为主体创行的新税制。它规定以“量出制入”为征课原则,以资产为征课对象,以户等高下为课征依据,以贫富为差定税额,对行商经营货物课税三十之一,以货币计税,夏秋两征,钱粮和绢帛同缴。(介绍租庸调与两税法的含义)——琚喜臣:《试论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变革》,《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88年第5期


租庸调是一种由中央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中央与地方分配方式及程序如下:在中央统一征收税率、征收方式的前提下,地方政府按期完税、纲典上供、转运输税。地方各级的开支,如官吏俸禄、行政开支、军队供应、水利河工等,由地方造册申报,按中央批准之数,在应上交粮物中予以扣留。其余的钱物则按照中央规定,或运送中央,或递送边防,或贮库备边。两税的征收与分配是通过以下程序实现的。朝廷先计算出中央政府所需支出的数额,然后将这一数额按人口、土地多少分配到各地进行征收。实行两税法,由于是以支定收,唐中央先确定全国财政支出后再摊派到各地,由各地自行组织征收,中央丧失了对赋税的直接征管权。两税法的实施并不是唐中央对地方的妥协,而是唐中央基于自身成本收益核算后,在租庸调税制基础丧失、中央财政困难加剧、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下所作的必然选择。(介绍租庸调与两税法中央与地方的操作方式)——朱红琼:《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的制度分析》,《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8年第2期


学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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