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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定额发票查询(上海定额发票查询真伪查询系统)

问题:我们现在收到的这种定额发票还能用吗?



答复:


国税定额发票能用,即发票抬头盖有国税监制章的定额发票。


产生这样的疑问主要由于目前见到的定额发票太少了,且对营改增定额发票的规定不太清楚,下面就定额发票相关事项收集整理,分享给大家:


01. 定额发票,营改增后是保留票种


可能在以后很长时间内这个票种会继续存在,不过发票抬头的监制章全变成了由国税监制了,地税监制的定额发票,从2016年6月30日止已停止使用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二、发票使用


(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发票使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02. 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


目前定额发票还会继续存在,主要适用于月销售额不超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各地不一,有些地方全面推行机打发票了)。比较常见的就是停车费、洗车费、餐饮费(逐步减少了)。


根据税务总局对发票的简化管理要求,我们会发现,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越来越窄,甚至有些地方都仅限于停车费这种特殊业务才可领用,其他的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机打发票,达到规模的必须上增值税发票新系统。这是个明显趋势,是税总不断推行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实现一个系统两个覆盖的必然要求。


国税发〔2008〕80号:


第三条第(四)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


03. 定额发票,要不要填纳税人识别号?


定额发票、过路过桥费、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发票票面上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栏,不需要填写。



04. 定额发票的查验


定额发票真伪查验可到取得发票地方国税网站发票纳税服务平台-发票查验模块,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验证码,点击确认即可查询该发票的流向信息。


如果当地没法网上查询,可以打12366或者带发票到办税大厅查询。



发票查验有领用单位,如果领用单位和发票专用章单位不一致那就存在套用的问题,这种定额发票是不能使用的。


05. 定额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定额发票丢失了,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并且可能还会面临税务处噢。


根据规定,发票丢失可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或情况说明,代作原始凭证,但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年度汇算清缴时须作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 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 代作原始凭证。


06. 未来,定额发票会逐步退出市场


我们知道,目前定额发票主要是一些未达到月销售3万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些特殊行业领用,比如停车,快递等。


其实目前税务局都在力推机打发票,有条件的纳税人都尽量上通用机打发票,规模以上的纳税人都得申请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快递行业也在逐步使用电子发票,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小。


对于停车场这种随着信息化的推广,上海已经出现了电子收费税控系统的停车场,卷式发票的打印快捷而且方便。


随着“一个系统两个覆盖”的逐步实现,相信不久的将来,定额发票就要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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