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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2011年25号公告(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原文)

财税故事会,越看越省税。


列位看官,有道是:春色浓淡总相宜,坏账扣除有窍门。


做企业,就要做大做强,企业存续时间越久,越不可避免地出现应收账款的长期挂账,总会遇到客户企业仍然存续,但就是不还钱的现象。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将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确认坏账损失吗?确认之后,在所得税申报的时候需要做调增处理吗?


新任财务主管听了并不恼火,而是拿出了税法条文:


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规定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且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和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税法承认的企业资产损失有“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本年处理的这700多万是法定资产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于专项报告,只要企业自行出具就可以了,而且按照现在的税法规定,这些专项报告只要留存企业备查就可以了。随后,新主管拿出一叠“法定资产损失的专项报告”让大家传阅。


接着主管又说,“至于损失确认的时间,该文件的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所以,我的做法完全没有问题。没事多看书学习,不要在这里想些有的没的”,一下子气场全开。经此一役,新主管终于在嘉嘉百货公司站稳了脚跟。


咱们总结一下,税法承认的资产损失分为两种,一种是实际资产损失,一种是法定资产损失,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今天我们就打完收工,下次我们接着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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