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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企业所得税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怎样确定的?)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相同,因此,计 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人额减去税法 规定的该项目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应税项应纳税所得额。


(一)每次收入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征税方法有三种:一是按年计征,如个体工商户和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二是按月计征,如工资、薪金所得;三是按次计征,如劳务报酬 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 得和其他所得等7项所得。在按次征收情况下,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 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因此,无论是从正确贯彻税法的立法精神、维护 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来看,还是从避免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税收 收入方面来看,如何准确划分“次都是十分重要的。劳务报酬所得等7个项目的 “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是:


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从事设计、安装、装潢、制 图、化验、测试等劳务,往往是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一次劳务后取 得收入。因此,是属于只有一次性的收入,应以每次提供劳务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人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例如,某歌手 与一卡拉OK厅签约,在1年内每天到卡拉OK厅演唱一次,每次演出后付酬50元。在计 算其劳务报酬所得时,应视为同一事项的连续性收人,以其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 征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人为一次。具体又可细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 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人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人合并为一次, 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


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 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杈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一个纳税义 务人,可能不仅拥有一项特许权利,每一项特许权的使用权也可能不止一次地向他人提 供。因此,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次”的界定,明确为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 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 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D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人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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