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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法由一系列要素构成(我国税法由一系列要素构成的其中三个最基本的要素是)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税法的特点


注意辨析以下几点(重点掌握):


一般特点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不属于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不属于授权法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不是单一的法律


注:


义务性法规:


1.税法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法规,具有强制性;


2.从税法的角度看,纳税人以尽义务为主,其履行纳税义务与获得的权利不对等;


3.并不是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权利从总体上看不是纳税人的实体权利,而是纳税人的程序性


二、税法原则:4项基本原则 6项适用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4个)


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6个)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税收法律主义


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税收公平主义


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经济上的税收公平和法律上的税收公平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征纳双方信赖而不对抗


实质课税原则


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6个)——掌握含义及应用




1.法律优位原则


关系:法律>法规>规章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优于实体,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纳税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


1.分类


空间效力:全国、地方


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重点、注意选择题)


税法对人的效力:属人、属地、属地兼属人,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2.时间效力


含义


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税法的生效


1.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2.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最常见】


3.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税法的失效


1.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2.直接宣布废止


3.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最少见】


税法的溯及力


1.坚持“有利溯及”原则,实体法多从旧,程序法多从新


2.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税法均坚持不溯及既往原则


(二)税法的(法定)解释


1.税法法定解释的特点


专属性 :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


权威性:法定解释同样具有法的权威性


针对性、普遍性和一般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有针对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解释权限划分


1.立法解释


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常委会


可作判案依据


属于事后解释


2.司法解释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作出的共同解释有法的效力


——可作办案与适用法律和法规的依据


税收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3.行政解释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原则上不作判案依据


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


(2)按解释尺度分类


1.字面解释


必须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基本解释方法)


2.限制解释


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3.扩充解释


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例如:个税中“一次劳务报酬”解释为“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税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5方面:指引(考过定义)、评价、预测、强制、教育


经济作用


5方面:税收的法律保障、处理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监督经济管理活动、维护国家权益


五、税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


1.税法与宪法


①税法依据宪法制定


②税法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


2.税法与民法


①民法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他法不同程度地借鉴了民法


②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


③税法与民法分别属于公法和私法体系,其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关系的建立及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税法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民法调整手段较单一


3.税法与行政法


①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②税收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体现国家单方面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③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而税法则是一种义务性法规


4.税法与刑法


①税法与刑法是从不同角度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


②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


③税法是义务性法规,刑法是禁止性法规


④税收法律责任追究的形式具有多重性,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只采用自由刑与财产刑的形式


5.税法与经济法


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也在税法中大量应用。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授权性法规


6.税法与国际法


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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