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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再生能源激励法律制度的完善(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 起施行)


李正国: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各界对其权利性质存在争议,目前有财产权说、行政管制权说等多种观点,但至今未形成定论,未来还需法律进一步明确。在“双碳”背景下,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稀缺的生产要素,被特定的重点排放企业广泛交易,以实现各自配额的平衡。整体来讲,当前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已经建立,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如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需要明确,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核查制度、碳排放配额的价格干预机制以及碳泄露的应对机制等还需在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


对于以上问题,建议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在《条例》中明确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兼顾区域公平,合理确定碳排放配额总量与配额分配;健全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制,明确各管理部门职责范围与界限;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核查体制,规范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程序;健全碳排放配额的价格干预机制,避免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市场失当;建立碳泄露应对机制,因地制宜地引入增值税减免以及碳泄漏补偿等措施;加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与碳税制度、可再生能源配额等制度的衔接,增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落地性和持续性。


央视网记者:您建议设立中国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破产制度是什么样的制度,有哪些特点?设立中国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有什么重要意义?


李正国: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除已建立企业破产制度外,个人破产也在积极探索中。


破产制度最大特点在于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与正向激励:一方面通过清算机制清退不合格市场主体,释放市场要素资源;另一方面以重整、和解方式“拯救”危困中的市场主体,保护经济产能。此外,梳理债务纠纷、缓和社会矛盾也是破产制度的特点。


现阶段,我国部分省、市一级的法学会成立了破产法学研究会,设立全国一级的中国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能够通过具有代表性、专门性、常态化的活动和平台促进法院、政府、破产法学者和从业者等之间的交流,更好地促进破产法学学术发展,助力破产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作为法治智库也能为党政司法机关等提供决策参考。


李正国:今年是本届政协履职的最后一年,也是党的二十大的召开之年,我将以饱满的热情与高度的责任感履行好政协委员职责。下一步,我将围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内容积极建言资政、凝聚共识、传递民声,迎接党的二十大的召开。


(李正国: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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