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pdf(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版)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二)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HUA JUN&CO.


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3楼 邮编:430015


电话:(027)59407398 传真:(027)59407397


th


Add:23 floors,SutieB,RuitongPlaza,847#jiansheAvenue,Wuhan,P.R.China P.C:430015


Tel:(027)59407398 Fax:(027)59407397 Http://www.hjlaw.net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二)


(2015)湖北华隽非字第41-2号


致: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及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本所已经出具了《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2、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天蓝地绿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二)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合法性及对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补充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且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合法适当资格。


5、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修改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法律意见》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中所用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天蓝地绿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二)


第一节 补充法律意见所涉定义与简称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意见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者已经标注之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分贝对应含义如下:


公司/天蓝地绿股份/指 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天蓝地绿有限 指 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挂牌及公开转让指 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证券 指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 指 《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基本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天蓝地绿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二)


第二节 补充法律意见正文


一、重点问题


1.(二)公司采取与当地资质较高的企业进行合作,通过分标段承做部分园林工程,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是否存在超资质经营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截止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的资质如下: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证书编号:A3104042900404


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0月29日颁发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证书编号:CYLZ·仙·0979·叁


资质等级:叁级


仙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4月11日颁发,有效期至2016年4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承接的正在履行以及已履行完毕的园林绿化工程如下:



合同类型 客户名称 合同内容 金额 签订日期 履行情况



湖北仙洪肥业有 湖北仙洪肥业有限公司园林苗木


1 施工合同 110万元 2013.9.8 已履行完毕


限公司 种植及养护工程(具体见施工图)


湖北耘鲲实业有限公司绿化工


湖北耘鲲实业有


2 施工合同 程,包括园林苗木种植及养护工 191万元 2014.4.6 已履行完毕


限公司


程(具体见施工图)


湖北仙境园林工 仙桃是第一人民医院园林景观工 已履行完毕


3 施工合同 495.31万元 2013.5.5


程公司 程(第二标段) 但尚未结算


湖北仙境园林工 仙桃是第一人民医院园林景观工 已履行完毕


4 施工合同 483.24万元 2013.5.16


程公司 程(第三标段) 但尚未结算


湖北仙境园林工 仙桃是第一人民医院园林景观工 已履行完毕


5 施工合同 494.37万元 2014.8.10


程公司 程(第四标段) 但尚未结算


仙桃是第一人民医院园林景观工


湖北仙境园林工 已履行完毕


6 施工合同 程(第五标段)专业分包合同,E 214.65万元 2014.8.19


程公司 但尚未结算


区绿化部分。


融天建设工程有 仙桃市“四大家”机关大院绿化 正在履行中


7 施工合同 498万元 2014.4.6


限公司 工程(第一标段)专业分包工程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公司可承揽①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②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③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④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报告期内公司签署的合同为园林绿化工程及园林养护合同;公司签署的单个合同的工程造价均未超过500万元;公司承做的园林绿化工程中并无单跨10米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天蓝地绿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二)


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及码头等相关建设施工的情况。上述园林绿化工程合同的金额均未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公司在报告期内并未出现超资质经营的情形。


4.(一)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情况,项目金额、完成情况,与发包人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停业、降低业务资质等风险,是否取得客户确认,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条件。(2)请主办券商、律师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项目金额、完成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1.(二)”。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与湖北仙境园林公司(以下简称“仙境园林”)签订的第二至第五标段的专业分包合同、仙桃市“四大家”机关大院绿化工程(第一标段)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系由总承包方自行承建主体结构,然后将专业工程(例如部分区域的树木种植、养护)以专业分包的形式分包给公司。


根据2007年9月1日建设部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天蓝地绿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二)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认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以及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之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为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发包方发包的专业工程,且签订的前述专业分包合同并不属于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情形,另公司前述专业分包合同在签订时已得到发包方的确认出具了书面的确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天蓝地绿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二)


认文件,履行了专业分包合同项下的主要合同义务,建设完工项目经发包方全面验收合格。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如上述专业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或出现任何纠纷,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将全额补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其他费用,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公司亦出具承诺表示在今后的经营上将严格依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规范经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没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情况,不存在停业、降低业务资质等风险,符合“合法规范经营”、“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条件。


5.关于劳务分包。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与公司合作的劳务公司是否具备必要资质,劳务分包业务是否取得公司客户确认,并对公司劳务分包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与仙桃天天向上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向上劳动”)及仙桃市拓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建劳务”)在劳务施工方面有过合作。


(1)天天向上劳动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市政工程劳务分包、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劳务分包(凭资质证书经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天向上劳动暂未取得相关劳务分包资质证书。但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是向天天向上劳动购买除草、施肥等简单劳务,未分包需要凭资质证书经营的项目。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仅向天天向上劳动购买除草、施肥等简单的劳务,未分包需要凭资质证书经营的项目,其行为合法合规。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天蓝地绿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二)


(2)拓建劳务的经营范围是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拓建劳务取得了砌筑作业分包企业二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工程砌筑作业(不含各类工业炉窑砌筑)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钢筋作业分包企业二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工程钢筋绑扎、焊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公司与仙境园林就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园林景观工程签署了专业分包合同后,将相关的土建施工劳务分包给拓建劳务,并与拓建劳务签署《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单项业务合同金额未超过拓建劳务的注册资本的5倍。


根据我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2007年9月1日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规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以及仙境园林出具《确认》,仙境园林知悉并确认公司将园林施工的部分劳务施工分包给拓建劳务,该部分工作已经履行完毕,并经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及我公司验收合格。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将承揽的分包项目中的劳务施工部分分包给拓建劳务,不属于《建筑法》规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情形。拓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天蓝地绿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二)


建劳务具备劳务分包的必要资质,可以承接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该劳务分包合同不存在因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在专业分包园林绿化施工项目的过程中,仅将劳务施工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不属于法律禁止的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情形。并且该劳务分包事项得到了公司客户的确认,且分包合同不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其劳务分包行为合法合规。


6.请主办券商、律师针对公司租赁村委会土地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内容。


答复:


公司以租赁、转让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如下:


(1)2011年公司与干河办事处王老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租赁位于王老村老318国道北侧的土地,土地面积为59.65亩,租赁期限为2011年5月29日至2041年5月28日止,每亩租赁价格为人民币750元,用途为种植园林苗木。


(2)2012年公司与干河办事处王老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租赁位于王老村老318国道北侧的土地,土地面积为18亩,租赁期限为2012年3月18日至2042年3月18日止,每亩租赁价格为人民币750元,用途为种植园林苗木。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1年5月29日,王老村村名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经过大会讨论,同意将王老村集体所有的位于王老村老318国道北侧的一块面积为59.65亩林地转让给公司。2012年3月18日,,王老村村名代表大会召开会议,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天蓝地绿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二)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虽公司签订的两份《土地租赁协议》的租赁期限均为30年,存在超过20年租期部分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但并不影响《土地租赁协议》的履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虽上述林地流转合同的内容存在瑕疵,但签署行为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禁止的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强制流转的情形,土地租赁程序合法、合规,且已取得了仙桃市林业局颁发的权属证书,故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影响。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天蓝地绿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