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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历史背景(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事件:


探索建立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将评级结果作为差别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央行打造金融稳定“三支箭”


《宏观审慎政策指引》则是通过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明确在金融委的统筹指导下,央行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履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责,监测、识别、评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指引》首次明确了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体系,界定其与货币政策的协调关系,宣告央行“双支柱”调控框架的正式建立。


涉及金融稳定的法规呈碎片化、原则化特点,亟待建立统一权威、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


明确分工是化解金融风险的核心


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面对风险事件相互推诿是常见现象。对此,《金融稳定法》明确了金融风险责任分工。根据该分工,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要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作用,“一行两会一局”负责处置所监管行业、机构和市场风险。需要关注的是,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处置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如:房地产企业)引发的金融风险,并按金融委要求牵头处置其它金融风险;人民银行与财政部门分别牵头与参与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需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金融委秘书局负责监督应急处置方案的落实。


落实资金来源是处置金融风险的关键


处置金融风险需要资金的保障,对此《金融稳定法》一方面确立了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的资金使用顺序,另一方面明确了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设立。资金使用顺序上,金融风险处置过程将按“被处置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存款保险基金与行业保障基金→省级政府→金融稳定保障金”的顺序出资,这与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隐患”相契合。


关于市场关注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资金来源,《金融稳定法》提出“由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资金组成”。参考美、欧等发达国家经验,我们预判“其它资金”可能包括财政出资与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发行的债务融资等。此外,由于《金融稳定法》提出“必要时,央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等偿还”,推测央行再贷款可能不作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初始资本的直接来源。


四、结论与启示


次贷危机以来,围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国内金融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一是构建央行“双支柱”调控体系、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推出跨境资金流动、住房金融等领域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维护金融稳定;二是建立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由金融委统筹分业监管力量,防止“合成谬误”的产生。此次发布的《金融稳定法》从法治层面对二者进行了确认和巩固,是贯彻“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创新体现。


今年,国内经济周期与金融周期下行叠加,稳增长压力突出。《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稳中偏松”的政策倾向。从一季度政策变动可见,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均指向宽松:货币政策靠前发力,年初释放降息宽松信号,并通过增加央行流动性投放的方式,维护市场流动性总体充裕;宏观审慎优化调整,多地房贷首付比例出现下调,预示住房金融审慎政策边际放松。


但是,我国经济历来存在“一紧就死、一松就热”的现象,央行在执行宽松政策的同时,始终提防金融风险的卷土重来,这对宽松政策形成掣肘。《金融稳定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与《宏观审慎政策指引》的陆续出台,意味着金融稳定常态化机制正在建立。短期来看,《金融稳定法》通过“划清责任、明确规则”,减少道德风险、改善市场环境,为宽松政策赢得空间;长期来看,《金融稳定法》有助于减小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风险处置成本,有效于币值的长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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