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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付给海关吗(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需要缴纳关税吗)


问:我们公司从国外进口一套设备,由于业务人员工作疏忽,报关时有一部分技术许可和技术诀窍费用没有计入完税价格,请问,如被海关查实我公司会被处罚吗?


答:如查实,有可能被处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当事人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某报关行有限公司等报关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至2019年12月11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Q海关申报进口塑料分配管等货物共计13票。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3月19日对外支付了上述13票进口货物中已国内销售部分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未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申报缴纳税款。当事人于2019年5月2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Q海关申报进口塑料密封条等货物共计7项,报关单号22022019100005XXXX。经查,实际进口货物为塑料密封条等共计12项。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940899.1元,当事人单位上述行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43961.66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专项审计报告,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许可协议,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凭证,国内销售合同,税款核定证明书,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前引案例涉及漏报特许权费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第三十八“总价”之规定,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根据该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前引案例中所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当事人未准确申报的,构成申报不实。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前引案例中,当事人进口塑料分配管等货物,支付的费用分货款和特许权使用费两部分支付,之间有时间差,当事人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缴纳税款违反上述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Q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8.48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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