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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处罚(违反社会保险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内蒙古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此外,中华财险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还因“跨自治区经营保险业务”“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条款费率”等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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