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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资金用途(部分成品油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养护资金严重不足,养护资金分配失衡,把握改革战略机遇期,重构普通公路养护资金保障机制十分迫切。


养护资金分配失衡,国家路网公共服务体系出现结构性问题。2008年为确保税费改革顺利推进,成品油消费税的基数返还部分在各省份间分配是按2007年(基期年)各省份“六费”基数确定的。这种分配模式自2008年起至今已延续了12年,已远不能适应各省份的养护需求结构变化。特别是我国中西部省份早些年车流量较低,以养路费为主的“六费”基数很低,与东部省份差距较大;而随着发展,中西部省份路网里程、车流量都实现了大规模增长,其普通公路养护资金需求远超东部,此时仍采用13年前的各省份车流量结构作为养护资金的分配方式显然不合理。


行政与项目经费捆绑,致使“养人”支出挤占“养路”支出。税费改革前的公路养路费在使用上需首先确保公路小修保养和大中修工程费的需要,后保证养护其他费和事业发展费的需要,且“养路费用于养护工程方面的费用比例每年不低于总支出的百分之八十”,即养路费主要用于“养路”而非“养人”。


重构普通公路养护资金保障机制的条件已成熟。一是政府对公路养护问题日益重视。交通运输部在《“十三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纲要》已明确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保持公路基础设施良好技术状况,对保障路网整体效能发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提出公路养护管理应抢抓改革机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顶层架构,破除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权责不清、资金难保障等障碍,建立事权清晰、权责匹配、运行高效的养护管理体制机制。



将行政经费和公路养护费用切分。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回归专业管养职能,承担技术性、专业性的“养路”任务;地方财政部门承担起公路养护机构的行政管理经费和编制内人员经费,将行政经费和公路养护费分不同渠道下达。


责编丨李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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