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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才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企业加计扣除分录)






  01高企优惠-资格存续问题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365天)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全年月平均)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委托境外研发费不计入;委托境内研发费按80%计入;研发其他费用不超过2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分录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企业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02高企优惠——申报逻辑问题


纳税人根据税法、《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才能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基本信息和本年优惠情况。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




  03高企优惠——资格到期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 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享受优惠期间问题: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加计底前仍未高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0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内容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究开才能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自2018年1月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2017年1月1日起) 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0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企业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


2021年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实施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会议决定:


(1)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 至100%,相当于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实施这项政策,预计可在去年减税超过3600亿元基础上,今年再为企业新增减税800亿元。这一制度性安排,是今年结构性减税中力度最大的一项政策。


(2)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 ,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让企业尽早受惠。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修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表单样式,主表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7.1 7.2 …) ,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 7.1 行、第 7.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 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




  0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高新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加计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研发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费用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0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研发形式

研发

自主研发: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加计扣除


合作研发: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研发:


(1)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


(2)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


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


(3)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


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计扣除;




  08研发费用加计科技奖补问题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每年对纳入统计监测的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参考,以年度企业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为基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后补助: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企业,1000万元及以下部分给予15%补助,1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10%补助,最高补助额度500万元。对评估结果为良好的企业,1000万元及以下部分给予10扣除%费用补助,1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5%补助,最高补助额度300万元。对评估结果为一般的企业,1000万元及以下部分给予5%补助,1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2.5%补助,最高补助额度分录100万元。市级和企业所在地区(市、县、开发区)财政科技资金分别承担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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