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区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称,该局已履行了(保险柜)返还程序。受访者供图
白山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部分)。受访者供图
申请刑事赔偿被驳,将再申请复议
今年6月底,张波向江源区公安局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请求江源区公安局返还保险柜和他退赃时多退的79万余元。江源区公安局于7月9日作出的《刑事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显示,张波主张国家赔偿的财物不是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物;张波主张返还的保险柜,该局已依法履行了返还程序。故张波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决定不予立案。
张波不服,向白山市公安局申请复议。9月1日,白山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以江源区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符合规定情形为由,责令江源区公安局继续审查张波提出的赔偿申请。
10月29日,江源区公安局作出《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书》,以国家赔偿申请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驳回申请。
张波称,11月1日,其妻子收到了江源警方退还的他们多缴的退赃款项及部分利息共计79.6万余元。但保险柜的事情还没有给他个说法。
“他们(警方)今年五六月份就让我去取保险柜,但又拿不出证明当初打开保险柜时里面什么都没有的证据,我肯定不愿意。这个月又说给我(把保险柜)送过来,我也没同意。”张波说,他将再次向白山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张波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张翔宇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张翔宇称,本案中,若江源区公安局在财产持有人未在场且未出具扣押清单的情况下带走保险柜,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扣押保险柜内财物的名称、数量及价值等情况。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