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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预收账款什么时候确认收入(预收账款何时转为主营业务收入)

关于建筑企业预收款,最近有新政策了,您知道吗?



先看老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大白菜点评:也就是说,只要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就应当纳税,这确实对一些建筑企业来说资金上有影响,纳税操作上也不轻松。


再来看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将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三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新老政策对比,到底发生了什么变化?


1、租赁服务业纳税人收到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变化,与老政策一致。


2、建筑服务业自201771日起,收到预收款不再是确认纳税义务的依据了!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改变了收到预收款即产生纳税义务的政策。


3、政策修改后,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时间是这几个场景:


(1)纳税人发生应税建筑服务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的当天,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之日);


(2)提供建筑服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4、为了平衡财税税收负担,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改成了预征的做法,有点类似房地产业收到预收款的。具体如下:


(1)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收到预收款时,均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销售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即:


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11%)×2%


简易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3%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需提供分包合同和分包款发票。


(2)纳税人在本地、市内跨区县提供的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申报时再抵缴预缴税款。跨市地、跨省提供的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回机构所在地申报、抵缴。


5、再来看一般纳税人相关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项目预收款处理:


①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②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11%)×2%计算缴纳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③开工确认收入及开具发票:


借: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④预交增值税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预收款处理:


①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②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3%计算缴纳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交)


贷: 银行存款


③开工确认收入及开具发票:


借: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大白菜注:上述科目中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交)与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金额一致,均为3%计算得出,二级科目内部内部实现了抵销,不用作分录对冲】。


3)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预收款处理:


①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②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3%计算缴纳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③开工确认收入及开具发票:


借: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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