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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与司法解释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会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吗)


1、修正案十一中新增的如“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之前的《刑法》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是否直接可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2、“妨害安全驾驶罪”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但司法解释与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不同,修正案十一中处罚较司法解释中的处罚重,且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此种情况下,应适用修正案十一;


3、如“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在《刑法》与修正案十一中均有规定,且均为同一罪名,但《刑法》中处罚轻,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刑法的规定;


4、《刑法》与修正案十一均有规定,但规定了按照不同的罪名来处理,修正案十一的处罚较轻,理应选择修正案十一进行处理;


5、如“职务侵占罪”,将最低法定性由五年以下修改为三年以下,将最高法定性由有期徒刑修改为无期徒刑,就是说,修正案十一降低了《刑法》规定中最低刑,提高了最高刑。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出发,只能适用轻量刑;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修正案十一将原来《刑法》中规定的两档法定刑变成三档(增加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了《刑法》规定的主刑,另又规定了从宽的量刑情节。因此,在可以选择适用的前提下,对被告人不利的不能适用,就是说,可以适用对被告人有利的;


7、修正案十一中,全部取消了在罚金刑中的数额规定,取消了两个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没收财产刑。它体现了一种从轻的价值取向;


8、修正案十一对“集资诈骗罪”修改中,将三档(五年以下或拘役、五年以上到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法定刑修改为两档法定刑(三年以上到七年以下、七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同时提高了最低刑、修改了罚金刑,增设了单位犯罪主体;


9、修正案十一对某些犯罪增设了部分主体,该部分主体在2021年3月1日之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


摘自刑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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