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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证券方式的税务筹划案例(证券法课件ppt)

一、税务筹划的具体思路:


第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实行股票期权计划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作为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也就是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未来员工可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转让所购买的股票,其卖价与差价的部分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员工也可以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此时应按股利红利征收个税。


第四、根据现行政策,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所得,暂不征个税。


第五、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税的缴义务人,应按税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


二、纳税筹划案例分享:


张三为某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为企业作出的重要贡献,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决定2018年全年收入为300万人民币,通过测算,张三全年的扣除额为25万元,预计企业的股价每年都会上涨20%,2018年12月31日,企业的股票交易价在12元。企业设定了三种发放方式供张三作出选择。


第一、直接发放年薪300万,个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75万元


第二、让其以每股10元的价格在2018年底购公司股票10万股,金额为100万元。个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00-125=175万元


第三、让其以每股12元的价格购股票15万股,总金额为180万元。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180-25=95万元。


三、交纳个税分析


第一,方案一交纳个税为275*45%-18.192=105.558万元


第二、方案二交纳的个税为 175*45%-18.192=60.558万元


第三、方案三交纳的个税为 95*35%-8.592=24.658万元


通过三个方案分析,方案一交税最多,它比方案二多交税45万元,比方案三多交税80.90万元,方案三又比方案二少交税35.90万元。很显然张三选择的是方案三。


四,本案例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第一,股权激励是一个留住核心人才较好的办法,一方面降低了核心人才当期交纳的个税,又让未来变现时,只要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转移股权得免征个税。


第二,核心人才为了实现更好的价值,必须想办法将企业的业绩做好,从而反映在企业的股价上升上,对企业与个人都是个双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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