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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案例】:甲将自己的华为P30手机委托给乙修理,乙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手机出卖以4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试问:甲得知此事以后能不能向丙要回自己的手机?此问题的关键在于丙能不能取得此手机的所有权,属于民法当中善意取得的判断问题,在考试中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有三个方面的考情:


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出让人无处分权


2、受让人是善意的


3、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


4、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


【例题】吴某在下列哪一情形下,可主张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A.唐某与陈某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将一头牛交给陈某试耕。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吴某,并为支付


B.钱某为孙某保管一套精美古书,好友吴某过生日,钱某谎称该邮票是以自己的积蓄购得,赠送给吴某,并未交付


C.马某从图书馆借得一套《上下五千年》,涂去图书馆的标记后,以合理价格卖与不知情的吴某,并为支付


D.邓某拾得贺某丢失的钱包,以100元的价钱卖给不知情的吴某,并为支付


【答案】C。解析:A选项中因为试用期届满,陈某对耕牛进行处分,视为对该耕牛的购买,所以属于有处分权;B选项中吴某未支付合理价格而取得该物;D选项中该钱包属于贺某丢失的,属于遗失物,根据法律规定,遗失物不发生善意取得,故本题答案为C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在丙善意取得该手机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甲就不能再向丙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了,甲只能向乙主张损害赔偿。


三、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例题】甲在住院期间将价值4000元的手机丢失,被同在该医院住院的乙捡到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其老乡丙。三天后丙来医院探视乙时,甲发现丙的手机是自己丢失的手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有权向丙要回手机


B.甲只能向乙索要4000元


C.甲无权向丙要回手机


D.甲只能向乙索要300元


【答案】A。解析:该手机为甲的遗失物,被乙捡到后应该寻找失主,返还原物,乙把该手机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丙,根据法律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丙不能善意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甲有权向丙要回手机。故本题答案为A。


中公专家点评:在善意取得制度的考察中往往着重考察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以及遗失物能否发生善意取得的情况,需要大家牢记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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